新闻背景: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办法》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观点一:公务员当听证代表不是问题 要保证听证会的公正,一定要禁止公务员当代表吗?我以为,公务员参加听证会,未必一定对决策表示赞同意见。比如水价、出租车价格上调,多数公务员并不都是受益方,在社区、在利益相关性上,他们也可以是市民代表。 要让听证会真正有公信力,关键是代表的产生要透明,能充分代表各方面民意,并且听证会上能充分展开辩论。比如在美国,重要决策的听证会,政府部门都会在至少三家以上的大型报纸、两个以上的电视频道上公开消息,不会出现市民不知去哪里报名、现场冷冷清清的情况。在听证过程中,则有电视台等现场直播,听证结束后,公众有权查看相关记录,不会出现听证会开过了,多数人却不知情的情况。1972年美国《清洁水法》出台前,甚至在全美多地举行了长达44天的连续听证。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听证会没有特定的组织来统筹,比如价格听证会多由物价部门组织召开,这本身就带有相当的矛盾性。所以,规定公务员禁当听证代表,不如规定什么人应回避听证会的主持。 观点二:“公务员禁当代表”弥补听证缺憾 “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的规定较之以往有了更加具体的限制,公务员身份上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必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保持公平公正的客观态度,不能选为听证代表恰恰是让公务员保持中立的最好限制。 我国听证会制度,主要来源于以下几部法律。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我国的听证制度的建立却是在2008年12月1日《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之后。必须说,听证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其中的程序正义,也不可避免地在种种不成熟的规定之中被忽视。 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本质上不存在冲突性,而只存在互补性。广州市印发的《办法》便给其他省份的听证制度提供了很好的路向借鉴,更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提供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 观点三:拒绝公务员当听证代表是味错药 从法理层面来讲,公务员首先也是普通公民,自然也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不能被轻易剥夺。在自愿报名和公开选拔的基础上参与听证会,并遵照一定程序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这种权利公务员群体也应该享有。 事实上,以价格听证会为例,根据现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听证会的参加人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换言之,一场合法合规的价格听证会,非但不应将公务员群体排除在外,而且多数情况下理应有相关部门的公务人员参会。其他形式的听证会,也话同此理。 从情理层面来讲,听证会也不应该出现拒绝公务员这种极端情况。俗话说,控制了代表就控制了听证会,此前确实有某些听证会因为代表“内选”,因为公务员比例偏高而招致非议,但这一乱象的解决之道,是秉持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真正的听证会代表,而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排斥公务员。 有关部门此次意欲重塑听证会公信力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着力点恐怕不在于禁止公务员当代表,而在于如何保障整个听证会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必须认识到,重塑听证制度的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简单地将某一类群体排除在外就能实现的,相反,听证会组织者应该尽可能地拓宽听证代表的人员构成,尽量以制度化的手段保障不同的职业群体、不同阶层都能有自己的“代言人”。除此之外,无论是代表遴选机制,还是听证会上的协商与博弈机制,以及征求意见与公布结果的环节,公开和透明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唯此,听证会才能重获公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