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以来预防控制犯罪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我国应对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的基本方略,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也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应有之义,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值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深入探讨。 近年来,在党中央作出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各级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政策精神,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如思想观念有待提高、规章制度有待规范、宽严失度有待均衡、监督机制相对滞后等等。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内涵体现在“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并用、宽严有度”三句话十六个字上,其核心是在对犯罪和犯罪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要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加强对当前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学习理解,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一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载体,着力提高检察干警在司法领域中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执法意识,在提高执行力上下功夫。二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逐步提高在执法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三是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为支撑,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各项制度。四是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为重点,在检察干警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司法观,着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把促进队伍建设以及干警党风廉政建设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各类规范性文件,形成一整套严密有效的制度设计,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保障。一是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主要明确总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适用范围,增强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健全办案流程管理体系。主要在完善办案机制,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下功夫,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三是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完善。要不断总结实践中一些好的办法和措施,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固定,不断从实践层面上升到理论层面,进而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四是要进一步加强配合与联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主体,如公安、检察、法院、监管等刑事执法部门,以及与学校、社区等单位等,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五是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要统一考评标准,简化考评程序,对于否定性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确定各项业务工作的考评标准。 强化监督,确保实效 一是加强立案监督。要在立案监督上下功夫,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无论是重大或轻微案件都要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活动,注重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的审查把关,依法灵活贯彻“宽”、“严”政策,防止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查而不决、查而不处、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等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发生。二是强化审判监督。绝大多数刑事犯罪案件,都要归口于审判环节处理。与审判机关统一思想认识,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不能各吹各号,各唱各调,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要加强对已生效判决的法律监督,对于判刑“畸轻”、“畸重”的,要敢于并善于抗诉,提出纠正意见;要积极推进量刑建议改革实践,逐步扩大量刑建议试点案件的范围,并逐步实现由“幅度刑建议”向“绝对刑建议”的转变;要转变观念,扩大抗诉范围,对于不采纳合理量刑建议的,也应纳入抗诉范围大胆抗诉。三是加强分类管理。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要注重对案件实行分类统计和管理,针对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主体、不同情节的犯罪,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分类办理,凡是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要在法定程序内从快办理,凡是认为具有从宽情节的,要尽量采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措施、非刑法手段,慎刑、少刑、轻刑,凡是认为具有从严情节的,要尽量从重、从严、从快,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并用,宽严适度。 合理把握,宽严有度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要求,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念好“三字经”,重点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宽”字上下功夫。“轻罪从轻从宽”。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青少年犯,对于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老年人、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案件,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和“以人为本、人文执法”的理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尽可能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给于改过自新的机会,甚至对于犯罪行为较重,但有坦白、自首、立功情节的,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减少对立因素、化解社会矛盾、巩固“严打”成果。二是在“严”字上下功夫。“重罪从重从严”。对于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们安全感、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扰乱和破坏经济发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犯罪,要合理地坚持“严打”方针,坚决“依法从严”、“依法从重”、“依法从快”,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侦查,快捕快诉、快审快结、严判重罚,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快之有序、重之有力,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在“济”字上下功夫。注意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说到“宽”,就是一味强调“宽大、宽容、宽宥,慎刑、少刑、轻刑”,一味从轻从宽处理;一说到“严”,就一味强调“严格、严厉、严打”, 一味从重从快从严,忽视区别对待,忽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偏执一端,顾此失彼,缺乏居中评判,统一平衡。要真正做到宽严统一,宽严互补,以宽济严,以严济宽,确保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人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