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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救助行为期待“最大化”
时间:2011-12-02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黄栀梓

  路上遇到跌倒的老人,想做好事又怕被陷害。现在有保障了——11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救助过程中的举证规则、免责原则以及损害待遇。 (据1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从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到前不久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其间其他地方也频频曝出过因救助他人被“反咬一口”引起的民事纠纷,或者“见死不救”的缺德事件,由此折射的社会道德滑坡、人情冷漠,正在呼唤全社会助人为乐传统美德的回归和弘扬,同时也需要通过立法保护助人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这个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有望填补国内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当然,即使是这部法规正式出台、颁布实施了,它的适用范围也只在深圳,而需要立法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以期助人为乐传统美德得以回归和弘扬的,显然不仅仅只是深圳而是整个国家。尽管如此,在立法保护救助人合法权益上,先行一步的深圳早日完善征求意见稿,完成法律蓝本并付诸实施,为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立法提供借鉴,最终实现立法保护公民救助行为范围的“最大化”,仍是值得期待的。
  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在欧美和新加坡等一些国家,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的法律早已有之,这些国家的有关法律都很注重保护救助者的权益。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无偿提供救助的人即使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原则上享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豁免权;新加坡的有关法律则更倾向于保护救助者权益,还建立了对被救助者事后“反咬一口”相当严厉的惩罚机制,不仅责令其向救助者赔礼道歉,还对其施以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罚款,对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笔者认为,深圳在保护公民救助行为方面的立法探索和国外有关立法经验,都将对我国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有关法律,实现立法保护公民救助行为范围的“最大化”具有推动和借鉴意义。当前,无论是从国内情况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从与国际惯例接轨来看,高层立法机关都应考虑尽快启动有关立法程序,早日制定出台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律,以利于最大化、最有效地保护公民救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