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近日,巴中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对“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活动作出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组织执法检查、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按规定通知‘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不得找人代会。”其具体操作是:根据年初既定的常委会议题,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前通知议题所涉及的政府分管领导及政府相关组成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如常委会议题较多且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则所涉及的政府分管领导应在审议涉及分管事项的议题时按时参会,待审议结束后方可离会。谁有议题谁候会、谁的议题谁参会,笔者认为这种务实之举值得肯定。 首先,此举有法可依。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书面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五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书面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人大常委会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参会是依法行事之举,有关机关负责人到场候会、参会是法律所规定的应尽之责。 其二,此举弘扬了务实之风。常委会会议是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为依据,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为依据,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推动工作、维护民利、促进工作为目标。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不管议题多少,不论涉及什么事项,政府往往是指派一人代会到底:要么是一名政府副职,要么是办公室负责人,有时甚至随便指派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代会。这种一人代会到底的应付之举,不仅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大打折扣,更严重影响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谁有议题谁候会、谁的议题谁参会的务实之举,打破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政府负责人一人代会的格局,不仅维护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更能激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热情,大大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 其三,此举有利于推进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代表着人民。他们大多来自基层,工作身影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经验总结在一线,最能了解民情,最能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政府分管领导参加所涉及事项的审议,不仅能直接听到来自基层的声音,能了解群众所急、所怨、所盼,更能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找到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做到有的放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进而推动各项工作。同时,政府分管领导参加所涉及事项的审议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仅维护了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严肃性,更有助于树立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