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对于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推动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提高国家权力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代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闭会期间代表小组的建立、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等作了明文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小组活动的开展,更有助于代表作用的发挥。然而,当前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正视、研究和解决。笔者认为,要确保小组活动收到实效,就应研究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思想上要解决好“为什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小组活动作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活动,相对于代表的个体活动而言,它的影响力更大,更能引起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视,更有利于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然而,部分地方因未解决好思想上的认识问题,因而不能正确认识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重要性,不能有效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使代表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要通过组织学习代表法、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代表小组的建立及其活动的开展不仅有法律依据,高质量的小组活动更是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只有解决了为什么要开展代表活动的认识问题,才能为小组活动的开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其二,内容上要解决好“做什么”。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虽为人大代表小组的建立及其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开展具体活动时,往往因计划不落实、活动没新意、组织乏力,导致代表厌倦,使小组活动流于形式。笔者认为,要使小组活动收到实效,安排活动内容时就不能拘泥于学习、讨论、读文件“老三篇”形式,而应紧扣党委的工作中心、紧扣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紧扣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小组活动,真正解决好小组活动“做什么”的问题。如围绕三个“紧扣”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安排接待选民,有时还可以就某个热点难点问题走访一些专业部门。同时,每次开展小组活动前,应事先让代表知道活动的内容,让代表心中有数。代表心中目标明确,发言才会有针对性,才能言之有理,理中有据,据理而决。只有这样,代表小组活动的质量才能有保障。 其三,实效上要解决“有什么”。个别代表小组在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时,并不看重本代表小组开展了几次视察、调研活动,而是注重本小组为民办了几件实事。作为人大代表为民办实事本毋容置疑,但代表小组活动一味追求为民办了多少件实事,将人大代表小组当“雷锋小组”看待,这一做法实属不妥。笔者认为,开展小组活动是否有实效,首先应看小组活动的开展是否提高了代表素质。强化代表意识,提高代表素质,是各级人大代表自我完善的目标和任务。代表意识就是代表对自身的法律地位、性质、作用,履行代表职务、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认识;代表素质就是代表履行职务和义务所必须具备的特殊主观条件,包括政治品德、知识素养、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因此,应通过小组活动的开展,使代表在活动中真正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真正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增强代表的主体意识,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应看小组活动的开展是否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人大代表肩负着党委中心工作助推手和人民群众代言人等重要职责。因此,应通过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小组活动,使代表能融入到党委中心工作中去,真正成为党委中心工作的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使代表通过小组活动能进一步密切联系选民,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广泛征求群众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总之,只有在思想上明白了“为什么”、内容上解决了“做什么”、实效上注重了“有什么”,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才会有生机和活力,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也才会真正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