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23日报道,由草根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等提起诉讼的云南曲靖铬渣环境污染案有了新进展。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透露,23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就这一案件进行质证。他同时表示,曲靖市环保局与自然之友等作为共同原告参与了诉讼。 去年9月,民间组织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作为共同原告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两家环保组织索赔数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此案是国内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报道,民诉法草案拟明确公益诉讼主体,而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也成为委员们热议的焦点。草案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草案会将公民个人排斥在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如果最终真是如此,不能不说是一大立法缺憾。此前草案首次审议时,就有委员建议,草案应明确公民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公民和法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是一样的,对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公民理应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一些委员再次提出,多年来,不少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是个人在起诉,个人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管理发展和完善,建议增加公民个人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 所谓“公益诉讼”,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对违反相关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限制了与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其实,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间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恰恰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理念。 近些年面对公共利益受损引发社会矛盾冲突加剧的问题,检察机关试水公益诉讼,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影响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但需要强调的是,维护公共权益,不能仅仅依赖有关机关,依赖政府或相关组织,公民也应当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公民是自然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是一样的;允许和鼓励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是西方不少国家的司法惯例。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理应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担当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由此观之,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是公益诉讼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