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 翟 峰
何谓“新媒体”?对其之界定,目前可谓众说纷纭,至今尚无最终权威定论。例如,说其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者有之;说其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创新形态的媒体”亦有之;说其是“能对大众同时提供个性化的内容、能对传播者和接受者融会成对等的交流、能对无数交流者相互间同时进行个性化交流的媒体”者仍有之……。 然则,笔者比较赞同的是综合了多种说法之后的一种较为全面、详尽的定义,即“新媒体是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网络等渠道和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而向用户提供的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信息和娱乐声影的一种新的技术支撑媒体(“第五媒体”)传播形态”。 从“新媒体”的此定义即可知其自问世以来,不仅彻底改变了人们的信息传播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往,也许需要几天才能传播的信息,现在弹指间即可完成。然而,尚需看明白的是,“新媒体”亦可谓是把“双刃剑”,在其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亦给人们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甚而还给一些人提供了危害社会和他人的条件。如“新媒体”对于大多正直、善良的成人而言,确实带给他们的是既能增添其生活情趣的美妙声影传播形态,又能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的绝好利器;而“新媒体”对于对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儿童和青少年来说,却能提早把他们带进光怪陆离的成人生活世界里,这对其成长却或许不见得有利;而“新媒体”对于利欲熏心者来说,却是其通过传播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造谣炒作放大社会矛盾而从中牟利犯罪的温床。 例如,前些时候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蓝皮书引用的数据称,在近年中国数千万的网络游戏玩家中,大约有95%涉及刺激、暴力和打斗,使约占8成的全国25岁以下的青少年成为其直接受害者。而据近期公安部专项打击行动查处的一批新出现的利用“新媒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势力”,他们以“网络反腐、维权”为名,通过有计划、有目的地制造传播谣言,实行网上攻击抹黑,以达到敲诈勒索、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 面对目前网民已过6亿、微博已过3亿、手机网民已过4亿的这一几乎是我国“半壁江山”的“新媒体”巨大用户,如何使其在这“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年代,在这“网络与现实的界限变得愈来愈模糊”的网络世界里,尽可能通过弘扬“正能量”,而消除“网络乱象”的负面影响,即成为当前亿万群众最为关心和关注的话题之一。 对此,党中央看得很明白,我们的总书记看得很明白。 2013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对此发表了重要讲话。习总书记强调:宣传思想工作一定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 什么是“新媒体”的“正能量”?笔者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个重要讲话就是最大的“正能量”!而围绕这个“正能量”要做好的相应延伸、扩展工作,就是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落实好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而这个举措的着力点,笔者认为就是有必要把网络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信息真实性”这“七条底线”,尽快延伸、扩展到“新媒体”的所有传播形态中去,并通过具体的法治制度予以细化、规范和完善。因为,这样做的道理很简单。即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当然亦是对网络乃至所有“新媒体”形态管理和治理的基本方式。 事实上,我国早就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所有“新媒体”形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即无论是早在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还是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里,都对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和如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作了系统规定。如新修改的刑法明确规定,对利用网络造谣传谣,利用网络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分别造成对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特定程度损害的,以及造成对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损害的,都应按相关条款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新刑法仍规定可依照有关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打击包括网络谣言及网络违法犯罪在内的并适用于“新媒体”所有传播形态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管用和够用的,而目前关键是如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这些相关规定的问题。如果这些相关规定能够予以尽快全面细化并得到很好的落实,即不仅有利促使网络必须遵守的“七条底线”进一步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推进,而且有利把习总书记相关重要讲话所释放和传递出的巨大“正能量”迅速延伸、扩展到“新媒体”的所有传播形态中去。 总之,“新媒体”更需“正能量”,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为此,我们须尤记:只要有“正能量”,“新媒体”远远可超越传统思维,让世界离我们神州大地愈来愈近。 正因如此,所以我们中国的“新媒体”,理应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发出“正声音”、塑造“正形象”、传递“正能量”!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人大代表,2010年以来曾先后三次在四川省人大会上提出有关强化网络法制建设的议案和建议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