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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一把治理利剑
时间:2013-12-05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田方

    近日,因恶意排污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吉林油田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支付人民币6075万元用于恢复其污染的渗坑周边等地的生态环境,承担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目前该案件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标志着中国最大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据12月3日《法制日报》)
    环境公益诉讼既是保护环境的一把利剑,也为环境免受污染找到了另一条出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不再限制在“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环境案件原告的主体资格范围的拓宽,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环境是一种公共财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必然损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维护良好的环境,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生态问题,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污染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诉上法庭,对于破解我国的环境保护困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有重要价值。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环境治理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还远未建立,司法在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权中发挥作用还不大顺畅。
    目前,我国仍处在环境事件高发时代,在这一时期,公众的环境权益易受损害,而公益受损的时代就更需要加快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允许人们对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不但可以促进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大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更重要的是,还可以保护公众对维护生态环境的愿望和热情。实践证明,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措施是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实现的,一些重大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决策,也由于公众的依法维权而取消,公众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中一支重要的力量。这一点,值得我们在立法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