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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审议时间不应减
时间:
2014-04-21
来源:
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
蒋松柏
岁末年初,地方人大相继召开一年一次的人代会。为切实改进会风,各地人代会不用警车开道、不发放纪念品、不摆鲜花、不挂气球、不宴请、吃简餐,充分体现了节俭务实的良好作风,值得肯定和提倡;但是有的市县将人代会会期缩短至2-3天,甚至1天开完。六大报告半天内一并听取,半天审议完毕。这些地方的代表很有意见,反映较大,认为是走过场、搞形式。笔者认为,这种貌视改进会风,一味缩短会期,特别是缩短审议时间,不注重人代会质量的做法不妥。这是因为:
减少审议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代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代表享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它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代表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从代表法的一些规定可以看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进行审议发言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表现,其审议时间的保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有的地方随意缩短代表审议时间,是对代表行使职权的侵犯,与代表法相悖。
减少审议时间不利于代表履职尽责。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都十分重视,会前进行了认真准备。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集中视察,人大代表自己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视察调研,广泛收集选民和群众的意见,掌握实际情况。有的群众对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还会主动向人大代表反映,让他们带到人代会上提出来,交由“一府两院”办理,希望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如果审议时间过短,很多代表没有审议发言的机会,他们怎么来为民代言、为民行权?同时,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也需要有充足的时间作保证。如果没有时间让代表发言,又怎么提出询问,并了解相关情况,这样难免会打消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减少审议时间不能保证大会审议质量。人大代表审议好各项工作报告是人代会质量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充分审议,才能广纳民意、掌握民情、听取民声、集中民智;只有通过充分的审议,才能明辨是非、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奋斗目标;只有通过代表的积极谏言献策,把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人代会上升为基层的大政方针,让代表的谏言产生“惠民效应”,人代会才有“合力”,才有质量。目前,市县两级人代会每个代表团大多有50名左右的代表,多的有100来名,还有列席人员回答询问。如果只安排半天时间集中审议六大报告,按每位代表10分钟的审议发言时间计算,也不能保证每位代表有一次的发言机会。代表审议时间不能保障,审议不充分,审议质量不高,作出的决议质量也难以保证。
人代会对于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安排新一年的目标任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代会应当依法保障代表审议时间,不能当作例行公事,简单对待,一味地求快、求简、求短,简化审议程序,缩短审议时间,甚至走过场、搞形式。当然,作为地方人大,一方面既要保障代表的审议发言时间,又要提高代表素质,让代表会前做好准备,会上不说空话,少谈成绩,多指问题,多提建议,努力提高审议质量,让会议开得更接地气、更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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