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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须有“读者意识”
时间:
2014-06-05
来源:
四川日报
作者:
王付永
信息公开就是要人读、要人看的,对任何一个需要信息公开的单位来说,信息公开都要有“读者意识”,读者关注什么,就着重公开什么,自说自话的信息公开方式没有意义,也容易引发读者质疑。
据《人民日报》报道,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每年有几千万元经费,支出仅数百万元。深圳市残联每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亿元,用途明细均不公开,而这正是相关企业所关注的。深圳市残联一负责人则认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没有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而且敏感。然而越是敏感和“非规定性动作”,越是“读者”想看和愿意看到的。从以往红十字会事件的教训来看,主动晒账本,自证清白比事后所谓清者自清的狡辩有力得多。
如此看来,信息公开一定要有“读者意识”,这也给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示。
具备“读者意识”,就需要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仅要注重写什么和怎么写,还要关注信息是为谁公开的,他想读什么。除国家机密外,政府信息公开不要规避“敏感话题”,要回应社会关切。忽略这一点的后果是,信息公开往往就失去了与大众沟通的可能。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现象广泛存在,就是缺少“读者意识”的表现。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是悄悄地来,也悄悄地走,不留下一点声响。一些政府部门在面对公众诉求时避重就轻,刻意回避关键内容,选择一些看似“有料”实则无关痛痒的信息进行披露。这样一来,群众的知情权满足不了,对单位的监督自然也就无从说起。
不可否认,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系统,公众对政府信息发布情况的关注热情,监督力度等都非常薄弱,整体还是依赖媒体的曝光以及行政系统内部的责任追究。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动公开部分和依申请公开部分,“主动公开”是一种具有权力性质的、自上而下的满足方式;而在“依申请公开”环节,公民是权利主体,政府在其中承担着实实在在的义务,这方面内容是公众最乐见的,而在这个环节,则是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最薄弱的环节。
要有“读者意识”,信息公开的内容也要有点“新闻价值”。无价值的信息公开,公众对其就不会有兴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总体的框架和原则性遵循的东西,但是每一家需要信息公开的单位还需要在总体原则下,根据自身情况,把一些有“新闻价值”的、公众想了解的东西公开出去。如果公开的内容都是群众不想看的,想看的都是不公开的。这样自娱自乐的信息公开还是形式主义。
所以,各级政府无论采取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中的哪一种公开方式,都不仅要注重“写什么”和“怎么写”,还要重视为谁而写,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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