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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是人大监督的力量源泉
时间:
2014-08-04
来源: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
张建
公开是人大监督的力量源泉,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扩大公众有序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实需要,更是增强监督实效,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公开就是要增加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透明度,把人大依法履职行权,“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置于阳光之下,置于社会大众的视野之中,接受公众的审视和监督,能有效的将人大的依法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为民行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彰显人大监督的刚性和权威。
公开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义务。监督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为了确保此原则得到有效落实,监督法还分别从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年度监督计划,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方面作了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明文规定。由此,监督公开成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义务。不仅要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时间、地点、内容和监督方式,而且还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多角度、全方位的向社会全程公开监督的前期工作、监督过程和监督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公开是发展民主政治的现实需要。民主具有公开、参与的特性,缺乏公开和参与的民主是不充分的民主。监督公开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要求,也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路径。不管是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还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及时的了解人大的监督动向,积极参与监督过程,主动表达利益诉求;让社会大众参与人大履职行权的全过程,知晓监督的作用和力量,感受监督的实效性;让人民群众体会到监督的权威性,切实感受到民主政治的进步。与此同时,监督公开使人大工作能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意愿,更好地回应群众期盼,解决群众困难,充分维护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公开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必然选择。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无论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还是组织执法检查、视调研察, 所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所形成的决议决定,最终都要由“一府两院”贯彻执行, 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一府两院”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效果如何, 不是仅由人大对其进行评判, 而且还要看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一方面,人大监督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开, 让人民群众直接监督“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效果,这就把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切实加强了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刚性,能有效地增强监督实效, 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改进工作。另一方面,监督公开透明,能进一步增强人大在民众心目中的影响力,有利于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创造良好氛围。
公开是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权必有责,行权受监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来自于人民,其行权履职必须对人民负责,监督工作的开展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大是否严格依法监督,监督工作是否到位,监督的成效如何,都要接受人民大众的检验和评判。因此,监督公开实际上是让人民群众来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工作的开展情况,让人大感受人民监督的压力,才会把“对人民负责”真正放在心上,才会认真地履行职责,从而促进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担当精神,树立一心为民,干在实处的工作作风, 才能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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