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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查监督不防先从形式入手
时间:
2014-11-12
来源: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
吴习伦
2015年1月1日起,享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新预算法将全面施行。较之旧法,新预算法有诸多突破与亮点,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要求、新举措。如何学习贯彻实施好新预算法、依法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是地方人大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笔者认为,实施新法不可能一步到位,与其平均用力,面面俱到而效果达不到,还不如先从形式入手,循序渐进,为全面深入实施新预算法积累经验。形式上的监督也是一种监督,不能忽视,更不能小视。
一是审查监督预算编制内容是否齐全。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到来了。此前,多数地方人大一般只审查监督了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还有“两本预算”没有纳入,更不用说审查与监督了。新预算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层面规定政府必须把“四本预算”全部纳入,向人代会进行报告,接受代表审查。开展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是新预算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从形式上督促落实好新预算法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不允许再有“自留地”和“真空地带”,这本身就是革命性的进步,也是审查监督的重要成效。
二是审查监督预算编制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新预算法规定,“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这对政府预算编制文本格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只设置有财经委而没有设立预算审查机构,没有足够的财务专业人员,没有充足的审查时间,无法对政府重大投资工程项目和相关部门工作性质、运转流程等全面准确掌握,要想对每一类、每一款、每一项、每一目都审查得清清楚楚,并判定出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不但工作量浩大,而且从客观上讲也很难做到。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预算审查时,先从形式入手,看是否将收入都细化到了类、款、项、目,将支出都细化到了类、款、项,发现没有做到的要坚决发回重新编制。加强对预算编制文本格式的审查监督,可以杜绝以前常说的“坨坨账”现象,内行看不明、外行看不懂的历史将被彻底扭转。
三是监督预算公开是否执行到位。新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让政府收入与支出在阳光下运行,是预防和防止腐败的一剂良药。人大及其常委会督促政府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将规定内容在报纸上或者是网络上进行公开,这是十分容易办到的事情。尽管表面上看预算公开只是一种形式,但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可以让社会公众的千万双眼睛参与进来监督,必将促进政府更加重视预算编制工作,更加严格管理预算执行,更加慎重提出预算调整,对于增强预算约束力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可以预见,随着各级人大对新预算法学习的不断深入,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约束性、转移支付的严格性、政府举债的管控性等等将得到进一步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将得到不断深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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