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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人大大有可为
时间:
2014-11-26
来源:
四川人大网
作者:
翟 峰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任务,而且还把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作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这就是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无论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是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都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履职作用。
从全会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实际上是要求把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正确处理好立法质量和数量的关系,以及从制度上保证立法质量,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任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的大会讲话中,就特别强调了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事实上,提高人大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已成为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暨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重要共识和基本思路。
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我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大有作为,就必须提高其精细化立法水平,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就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就必须通过立法授予不同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从而建立起国域和各省域范畴内的多元化的法律法规共治体系。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改进和完善立法的工作中这样做了,实际上就是在为形成我国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贡献。
再从全会提出要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来看,实际上是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通过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促进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法治的实质和核心,在于对各级国家机关权力的控制。而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要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受到人民权利的有效约束,就必须要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发挥作用。
由于在各种形式的国家监督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因此,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行,即应是我国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所以,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不仅充分体现了“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这一特定意义,而且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推进法治理念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这既是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又是解决当前民主法治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这些职权,对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无疑是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的。
总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无论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是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确实都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理直气壮地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大有可为!
(作者系四川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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