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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暨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学习会发言摘登(下)

时间:2010-08-24 来源:人民权力报
  

30年四川立法状况回顾和展望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邢泸生 副主任委员王希龙
  从1980年8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制定第一件地方性法规即《四川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来,四川地方立法走过了30年的历程。
  经过30多年来发展和推进,四川的立法理念逐步转变,立法程序日益规范,立法技术明显提高,民主参与不断扩大,大大加强了地方法制建设,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2010年5月,四川省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09件,其中实施性法规244件,创制性法规143件,废止22件;现行有效法规205件。这为促进四川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同兄弟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起,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宝库,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和外延,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0年来四川立法体现了以下特色:立足实际,“遇湾截角”,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杠,为地方管理制定规则,促进千年文化古迹保护利用。关注热点,适时把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与立法相结合,以法制手段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抗震救灾,及时作出决定,运用“在现场者“的优势,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法治保障。立改废并重,维护法制统一,保持地方立法活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实现地方立法新的进步,我们认为可从这样几个方面明确思路。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的立法思路,减少过多依赖政府的现象,从地方立法源头上实现科学化。坚持以实施性立法为重点,构建和谐有序的法治秩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上下互动,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地方的贯彻实施。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越是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越需要经过更民主更严格的程序,真正实现权力机关集体立法。坚持专业化与民主化的有机结合,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发挥专门委员会的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创新,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立法的创制权,更好地为地方现代化建设服务,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充分发挥监督公开的作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邢泸生

  在2007年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总则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以此作为各级人大进行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我省的监督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将“监督公开”设为专章,作了若干具体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监督公开原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要求。
  首先,是为了实现各级人大行使职权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的要求。
  其二,是为了人大紧密联系人民,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实现人民的民主需求与人大的依法行权有机结合的要求。
  其三,是为客观存在的社会民主监督起到导向和引领作用的需要。
  在具体监督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在以下几方面体现监督公开:
  关于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公开,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征求意见;二是公布计划。
  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当前实际工作中,“审议意见”和“反馈性报告”的公布是监督公开的短板。对此需要明确认识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是法定的履职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讨论发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应当尽量客观准确地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送交报告部门研究办理,形成相应的“反馈性报告”。“审议意见”和“反馈性报告”由于针对性强,又是动态的,包括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社会关注度相对较高,公布后的社会效益也会更明显。随着工作深入,确有必要加强这方面公开的工作。
  关于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的公布。目前,财政支出已成为社会民主监督的热点,社会舆论从厉行节约,反对贪腐方面要求财政支出公开是客观合理的。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公开相衔接是各部门依法、稳妥处理社会问题的重要环节。
  关于执法检查的公开。进行公开的效果仍然是以“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为主,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肯定成绩多,表扬多,谈问题少,与组织执法检查的初衷还有差距,为了使执法检查真正取得实效,还需要在这方面下功夫。

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实效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泓贵

  按照吴邦国委员长“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一抓到底”的指示精神,省人大财经委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把着力点放在了以下几方面:
  一、选准项目,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前提。作为履行监督职权的主要手段,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必须坚持“少而精”、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到保障宪法与法律贯彻实施与推动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相结合,促进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与顺应民意、维护民利相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关注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
  二、深入调研,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基础。执法检查过程较短,时间有限,执法检查组人员数量不可能很多,对检查的工作也未必很专业。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确保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只有搞好调查研究,才能使我们的执法检查重点明确,方式得当,有的放矢;才能了解和掌握大量真实可靠的情况,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使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更加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精心组织,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重点。对执法检查的各个环节要科学策划,作出周密安排,既要把重点抽查与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上下联动,点面结合,广度深度兼顾,又要把听取汇报、进行座谈和实地检查相结合,还要把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
  四、写好报告,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关键。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总结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综合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推动法律贯彻实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因此,执法检查报告必须抓问题准、分析问题透、提出建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跟踪监督,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保障。跟踪监督是推动解决存在问题、保证人大监督转化为政府工作实践的重要举措。有许多问题不是一次视察、检查就能够解决的,需要多次监督,反复监督,才能取得更大的实效。

加强和改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 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和我省“两个加快”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08年初选举成立以来,按照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要求,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先后开展了职工代表大会、人民调解、志愿服务、预防职务犯罪、村务公开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树立社会文明风尚,促进廉政建设、推进基层民主、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我省“两个加快”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妥善处理相关焦点问题,注意平衡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努力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
  我们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认真分析内务司法工作薄弱环节的基础上,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经过努力可以逐步解决的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积极探索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大力推进内务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西部大开发和我省“两个加快”提供有力保障。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我省“两个加快”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今年下半年,我们将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认真履行法定职能,进一步做好立法和监督工作:协助常委会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开展社区管理立法调研;做好《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案)》、《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案)》的立法调研工作;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及今后普法工作安排的情况报告;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调解、推动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的情况报告;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情况报告。
 
依法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陈芳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以下简称“两纲”)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两纲”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精神和儿童优先原则,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为重点,以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根本,提出了妇女儿童在经济、政治、教育、卫生保健、法律保护和环境发展领域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两纲”是一个有优先领域、有时间限定、有定量定性指标、有策略措施的完整行动计划和具有行政效力的行动纲领。实施好“两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行动。实施好“两纲”是实现“两个加快”的必然要求。
  我省妇女儿童占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二,从业人员中近一半是妇女,这是我省实现“两个加快”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是一种宝贵的、伟大的人力资源,只有充分发掘好这种资源的潜能,利用好这种资源优势,才能调动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智慧和力量,使之成为实现“两个加快”的强大动力。
  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共有86项可量化指标。10年来,省政府将“两纲”纳入了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了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有力地推动了“两纲”各项工作落实。全省妇女经济参与率和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能力增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逐步加强;妇女儿童受教育程度逐年提高;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条件不断改善;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不断加强。到去年底,全省达标率为90%以上的市州有11个。
  目前,我省“两纲”实施已经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从我省现在的达标情况看,“两纲”中还有14%的指标未达标,而现在距离“两纲”终期达标不到半年,任务非常艰巨。特别是婚前医学检查率等重难点问题,急需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组织人事等部门在经费、项目、人力、物力方面加大投入,为“两纲”攻坚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两纲”攻坚的督促检查。

深入学习贯彻选举法修正案
●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李清禾

  2010年3月14日,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标志着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实现了一个新的历史性跨越。本次选举法修改范围广、改革力度大,其核心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行按城乡同比选举人大代表,此外还包括确保基层代表的数量,增强代表候选人透明度、规范选举技术细节等多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讲,我们要牢牢把握以下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行“同票同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这一规定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这一规定确保了基层代表数量,有利于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意志。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纯洁性。
  (四)“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出现。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六)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七)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八)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选举法的修改,折射出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与中国国情是相适应的。学习、宣传、贯彻好新修改的选举法,对于搞好新一轮各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对于实践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需要注意的几个节点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肖萍

  我省监督法实施办法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部分细化了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节点问题。
  一、关于审议前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我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第11条在监督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这种规定更切合人大工作实际,只是需注意,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视察时,应以常委会的名义而不是专委会的名义。
  二、关于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在专项报告审议前的意见交换。实施办法第13、14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在专项报告审议前交换意见的时限,根据不同的流程阶段,分别有30天、20天、5天、10天的时限要求。根据这些时限的规定,就需要年初的监督计划得到严格遵守。省人大常委会目前的监督计划出台时间约在每年三月初左右,每一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时间都有明确,如无变化,有关专门委员会即可根据计划提前安排好视察和专题调研。而如果按目前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程序,等两次常委会之间的主任会议确定议题后再开展相关视察或专题调研工作,就无法按照实施办法13、14条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为此,建议各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列入计划项目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时间至少提前 两个多月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活动,确保实施办法13、14条规定的时间得以实现。
  三、审议意见的汇总。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10日内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是采用综合式还是原汁原味式,各地做法有些不同,采用综合式为多。省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实施以后,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后,经分管的常委会领导审签,以办公厅名义发“一府两院”,同时附常委会分组审议记录。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采用了综合式与原汁原味式相结合方式。

努力将人大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副主任 王平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6月1日施行。这部法规对于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运行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特点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规定,根据时代要求和实际需要,立足工作实际,真正做到人大监督工作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才能推动人大监督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我们要加强学习宣传实施办法,打牢实施办法的实施基础。一要加强学习,打牢思想基础;二要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依据。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监督理念、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方面主动与实施办法搞好对接。人大常委会要尽快对原有的监督工作制度和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予以继承并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及时作出调整和规范,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需要新制定的认真研究制定,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府两院”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主动做好与人大监督工作有关的协调、衔接、配合工作,依法确立主要领导出席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及专项工作报告工作。
  贯彻好实施办法,关键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立足本地实际,突出重点,科学运用监督方式,着力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树立人大工作的权威形象。第一要突出监督重点。要围绕科学发展、围绕民生、围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围绕“一府两院”履职尽责进行监督。第二要科学运用监督方式,避免“监督不痛不痒”的被动局面。第三要监督公开,积极探索人大监督工作公开化的途径,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监督工作的民主公开渠道。
  加强自身建设是确保实施办法正确实施的基础保障。一要做好参谋、服务工作; 二要不断提高监督能力;三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副主任 梁熙扬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这对更好地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工作思路,努力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切实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学习贯彻实施办法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的现实指导意义;二要正确认识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被监督的关系;三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上来。
  我们要突出重点,全面领会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一要准确掌握监督的重点内容;二要明确监督的主要对象;三要熟知监督的基本程序。
  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就必须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正确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开展工作评议。
  新的时期、新的任务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实施办法为契机,努力形成学习贯彻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浓厚氛围,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推进全省“两个加快”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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