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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让财政资金在监督中“花”出效益
时间:2013-06-25 来源:四川日报 四川人大网 作者:周尤永/图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新闻发布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渝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陶生元介绍立法背景、过程和特点

新闻发布会现场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专门明确财政资金支出的绩效监督
    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我省财政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法律空白。这是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6月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在财政监督范围上,《条例》规定,除了财政收入的征收、票据管理情况和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财政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之外,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偿还情况,政府采购活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等,都属于财政监督范围。尤其将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都纳入监督范围,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整个预算管理过程,体现了预算的“全口径”监督和“全过程”监督。
    此外,《条例》对绩效监督、公告财政监督情况等问题作了前瞻性要求。
    “绩效监督是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发展方向。财政监督不仅要检查财政资金的合规性,更重要的是关注财政资金是否实现了预期的效益。”据省财政厅副厅长陈炜介绍,在全国目前出台的省级财政监督地方性法规中,《条例》专门明确了绩效监督的相关条款,并细化了绩效监督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财政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安全性,以及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在《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监督对象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妨碍、阻挠或拒绝监督检查等拒不改正的,《条例》规定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