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四川省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
审议《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条例(草案)》(一)
王宇坤副主任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前两次会议大家提了很多好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给予了采纳,并作了文字修改,基本成熟,建议表决通过。
王 平委员说,第四条中的“召开联席会议”,只是工作形式,可以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纵然”改为“纵容”;第十三条第(三)项最后一句“指标”改为“招标”;第十三条第(五)项“国有资产”前加“对”,“重大投资项目”前加“并实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句“情况”后加“特点”;第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前加“进行”。
颜继禄委员说,条例这一稿作了很大的修改,基本上是按照法律用语来规范的。但是总的感觉这个条例不象是一个法规。第一是针对性不强,带有宣传性。第二是操作性不强,预防条文和有些条文用词无法操作,比如“有权机关”到底是哪个机关,老百姓不清楚。第三是法律责任部分很弱,前文中的一些规定没有对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对条例的修改还需要狠下功夫,特别是第二章预防和第五章法律责任两章需要下功夫修改,否则,即使出台了也只能起到宣传作用。
宋国文委员说,建议将第十二条中的(六)、(七)、(八)项分别修改为:(六)任职回避制度;(七)依法对……其他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
侯雄飞委员说,第三章第十九条的“公众媒体”应改为“新闻媒体”。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三十条(四)项中“公众媒体”改为“新闻媒体”。将第五章第三十条第(四)项“民间舆论”的“民间”二字删去。
封希德委员说,我提几点修改意见:1、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开等监督制度”不通顺。改为“必须实行公开透明的监督制度”。2、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进行审计,应修改为“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3、第十四条第四项应当修改为“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4、第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责任,是指谁的经济责任,应明确。
阿什老轨委员说,赞同王希龙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草案体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方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在职务犯罪易发的工程建设、国有企业、行政执法、国家机关等重要领域、重要行业,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从开展法制演讲到警示教育,从总结发案教训督促发案单位建制堵漏到建立联系制度,从普遍预防到专项预防、行业预防、重点预防、从事后监督的同步预防,一步一步,推动预防工作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同步进行,促进查办职务犯罪成果转化为预防职务犯罪成果,保护干部,促进发展。
肖 萍同志说,该条例已是第三审,实质性、可操作性的条款不多,只是糅合了一些已有的制度,感觉不太成熟。如:第八条中“利用”应改为“运用”。第十一条(四)项“纵然”是什么概念,不清楚。第十二条前五项均为“制度”,后几项应保持一致。第十三条未对司法部门起到预防效果;第(三)项中的“指标”指代不明;第(四)项中的“行政转让出让”主要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仅有“公开”是不够的;第(六)项“依法对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应为“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七条“综合性审计”界定应该明确。
张长安同志说,建议:1、第二条第三段第二行,罗列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不必要罗列,因为列不完,改为“……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2、第四条“召开联席会议”几个字可以删去,因为这只是一种工作配合的方式。3、第七条可以加上检察、监察、审计这些部门,因为很多现在是检察、监察部门公开的宣传,他们在做这些工作。4、第十三条第一款“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是行政效能的问题,跟职务犯罪无关,应删去。5、第十九条第一句,“依法支持”和后面一句对媒体的约束写在一起,意思不准确,建议改成“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依法支持公众媒体的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关要主动调查,对新闻媒体曝光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机关应主动介入调查。6、把后面一句写在第二十七条的第二款前。即:“公众媒体和从业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支持……”。7、第二章,应当重点写一写市场配置资源的监管,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建筑、交通、水利……等”改成“对国家投资或者部分投资的建筑、交通……”。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