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9期)

时间:2009-12-01 来源:未知
  

审议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

 

甘道明副主任说,这个条例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已经经过五次审议,争议一直比较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不能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出台的法规不能让老百姓、企业及社会各方面都感到不满意。此条例几位委员都提出暂不批较妥,我表示赞同。

李荣伟委员说,这个条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根据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而启动的立法项目。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的来源是多渠道多方面,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就有什么特殊,就必须立法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应当站在公平、公正、为全社会利益考量的立场上,不能从某个行业、某个企业的利益出发而搞立法。

陈华江委员说,将触电事故纳入法规调整范畴,这是很好的。我提几点修改意见: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事故,有无无过错责任?    1、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建议将“当事人”删除,因为当事人可能并不在现场。最后一句建议加上“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因为现场人员可能不知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但知道派出所。2、第七条第二句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建议删除,因为法院和医院对此都很难办,在实际中也很难操作。3、第十条规定的完成事故调查的“60日”是否太长?建议改为30日。4、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建议从本条中删除。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电力部门承担补偿责任,对此单列一条。5、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漏洞。“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那么剩下的民事责任谁承担?因此,应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应修改。6、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第三款的规定有矛盾。第四款规定第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10%补偿责任,而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损害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将第四款规定的“第三人”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既填补了第二十二条的漏缺部分,也避免了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双重补偿。7、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关于“承担10%的补偿责任”,建议删除,改成“适当补偿”。

卢耸岗委员说,本届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多次调研,与有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并尽力在认识深化、时代进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背景下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关于免责条款,建议从法理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再充分研究,尽量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王书斌委员说,条例要限制什么,张扬什么,要有清晰的思路。条例对电力部门免责较多,如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但第七条中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抢救并垫付费用,应当明确医护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到场施救。现在是先向法院报告谁交钱的,再抢救,是不适当的。触电治疗费用往往很高昂,受伤者等得起吗?第十条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延长由负责调查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是否有这个权力?第十五条(一)中对“不可抗力”未清楚界定,容易导致吃亏的往往是受害人,建议应予明确,(四)中“电力设施保护区”是否设立了明确标牌,作了明确提示?在农村往往没有明确划分区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把相关责任推到了设计、施工部门,还是应当由产权部门负责。调解的,条例规定由安监部门实施,安监部门是否有调解的权力?能否承担调解的任务?

李洪福委员说,第七条我赞同修改为明确规定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先行垫付,医院垫付确有困难。这样修改才能确保受害人得到最及时的治疗,也对问题处理有好处。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过于宽泛。从我们省的实际情况看,触电事故多发生在山区、农村,当地百姓缺乏电力方面的知识。即使设有相应的标志,有关方面是否做到宣传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他是否能够理解?因此,这样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委员说,1.  这里的10%是参照最高法院的关于赔偿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赔偿和补偿不是一回事,立法中没写明,处理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就会争论,不应参照执行。建议写原则一些,如果限定10%,就算是法院或者电力企业想给弱势受害者多一点补偿,就成违法了。建议写为:“给与适当补偿”,这样可以给调解工作一些空间。总之,要多给救助弱势者一些法律空间。2.第七条把法院写进去,让法院去先予执行,执行起来风险较大也很困难。建议还是电力企业先垫付,它不垫付,受害人或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垫付款。同时,这抢救产生的费用也不能直接让政府去承担去垫付,还是让电力企业垫付为妥。

王福耀委员说,1.  总则:加上一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的检查监督,尽量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在此基础上来处理,电力设施在建设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安全,比如农村就有的高压线架设时没有达到安全要求。2.这个条例已经是六审,但还有些条款要研究,比如第二十七条10%的问题,就该原则一点。

钟剑麟同志说,我提一点修改建议:第七条规定的先予执行规定较笼统。建议修改为: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触电事故受害人产生的费用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先垫付。因为医院抢救病人,会产生巨额的费用,若由医院先行垫付不合理。条例(草案)还规定“因抢救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这会把医院拖入无休止的官司之中,对医院是不公平的。

王治平同志说,1.第三条第二行:建议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改写成“电力部门”,整个条例都可以这样写,这样包括范围要大一些,因为基层没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2.第三条第三行:建议把“较大”删去,因为不好界定。3.第七条:建议把第二句“因为抢救治疗……申请先予执行”删去,因为实际中操作性不强。4.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60%-80%,20%-40%幅度太大,弹性过大容易引起一方不服,导致上访,建议幅度小一点。

傅伦佳同志说,第七条:关于医疗费用的问题,实际工作中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一般会有一个意见,让双方都垫付一部分,所以建议不写。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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