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一)
甘道明副主任说,l、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全国的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作了大量的调研,同时也学习借鉴了国外的养犬管理经验,而形成了这个条例。我赞同制定和出台这个法规,这对构建社会和谐、邻里安宁和睦都具有积极作用。这个条例出台之后还有大量的宣传、走访工作要做。2、要注意条例一些条款的适用性。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法规条文必须注重适用性,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实施总结经验,不断加以修改完善。
韩忠信副主任说,养犬敞放要坚决制止,特别要严格限制不准带犬进入公共场合,影响市容,惊吓群众;还有养鸡的也不应该。这些都要通过法律来规范。
袁本朴秘书长说,当前社会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养狗太多,同意加重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更好地维护社会环境。建议将第五条第一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的“工作机制”改为“工作机构”。
李荣伟委员说,此条例已通过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也广泛征求了群众意见,同意批准实施。同意本条例所规定的处罚额度,因为成都养犬的人群庞大,罚款太多易引发社会矛盾,建议以疏导、说服教育为主,否则,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总则中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作了划分,但条例中未规定单位的责任。在第三十四条中对相应单位的责任处罚是明确的。建议增加相应单位的具体责任,便于实施。
宋国文委员说,两点建议:l、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修改为“犬吠影响他人安全或正常生活时,养犬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2、在第五章附则中将条例中涉及的烈性犬、大型犬、狂犬、伤人犬加以解释说明。
柏 凡委员说,制定这个养犬管理条例是很有必要的。条例对养犬行为、禁养区域等都作了规范,但是有的地方还值得完善。建议:1、在条例中增加一条规定“养犬需事前登记,并缴纳登记费”,实行有偿养犬,以对因养犬而造成的社会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进行补偿。2、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太轻,比如针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对个人只处罚50一200元,太轻,应当提高到5000一10000元。3、第四十二条的处罚不应只限定在对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内容,而是对违反整个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颜继禄委员说,五点建议:l、第九条“强制免疫制度”应具体化,如规定每年免疫期满后3 0日内再次对其进行免疫。2、第十八条禁止养犬的范围太窄,应与第三十四条禁入的地方结合起来,因为不能进入的地方当然也不能养。3、第三十四条增加一项:“宾馆、餐馆、公园、菜市场”。4、第十九条在“投诉”后增加“并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还应体现鼓励举报的内容,如增加对举报者进行奖励等表述。5、第四十三条作为最重要的一条,处罚却太轻,改为500一1000元。
焦 烽委员说,总体赞同。建议:l、适当提高不规范养犬、犬扰人伤人的处罚力度,本条例进入门槛和处罚标准太低;2、在本条例的可操作性上,可以再具体化,要真正下力气落实到贯彻执行上。
张书铭委员说,制定及时,非常必要,成都市养犬数量激增。建议:1、希望成都市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使群众了解,才能自觉遵守。2、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负起责任。3、按照条例,违规要重处。做好这三点,成都市养犬将会更规范,城市形象会有个很大的提升。
苏 蓉委员说,l、第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行政区,其实不光是城区,公安机关是否负责非限养区?因为第五条的最后一款说了非限养区乡镇和街道的责任。2、第五条第五款说了工商、教育、林业、园林,各自责任如何?3、第十八条“禁止在机关……等区域养犬”,建议增加一个“公共食品加工区”,消除卫生隐患。4、第二十五条在办理犬只登记时要增加犬的照片。5、第二十六条的“3日”,可以改为“7日”,会人性化一些。6、第三十四条增加餐厅限制带入犬只内容,能消除对食品卫生的隐患。
谢 昆委员说,条例符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既要规范养犬人的行为,也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议:1、第三十四条还应加上餐厅、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2、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较弱。还应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治安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罚”。
夏绩恩同志说,条例很全面,包含了民法通则、狂犬病防治条例等等。应补充两点:l、保障全民健康,最主要的是对传染病防治,特别是狂犬病防治,狂犬病死亡率是l00%。近五年四川狂犬病死亡率位列全国前5位。狂犬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刻不容缓。狂犬病治疗费用也很高。第十条,诊治是必须的,还应将被伤害人员送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或由公安机关将犬只送到动物检测机构检测是否患狂犬病。建议改为“由过错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动物伤人已有明确规定。2、第二十二条对应的法律责任太轻了。我赞成轻门槛、重罚款,办证管理费可以从轻,但对违反该条款处罚应加重。3、第三十一条建议具体办法不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而是直接写入条例中。4、第三十五条最后一句,建议改为“实施强制免疫”。5、第四十条,在“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之后,建议加上“可以对单位处罚……,对个人处罚……”。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