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12期)

时间:2009-12-01 来源:未知
  

审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二)

 

卢耸岗委员说,养犬要放在广阔的社会层面来思考,涉及方方面面。总体上看,从法律上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养犬有其复杂性,富人养,穷人也养。对养犬管理体制等方面可以作一些思考。一是要重点解决养犬管理机制问题。二是要重点解决养犬区域的问题。三是当前要重点解决携犬外出无人监管的问题。四是要大范围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了解有关规章,自觉遵照执行。

田万国委员说,第二十八条建议删去申请年检的内容。第三十条应增加对死亡犬只尸体处理的内容。

王书斌委员说,养犬人越来越多,犬只越来越大,对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对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影响很大,加强管理非常必要。条例过于复杂。是否可以再减略一下,只需明确什么地方可以养,什么地方禁养,养要承担什么责任,发生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后怎么处罚,怎么管理等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现在条款太多了,不便于广大群众了解掌握。

杨国安委员说,一方面要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另一方面要注意合理分配资源。建议对犬只所需粮食、物品等合理征税,以人为本、珍惜资源。另外,本条例的处罚偏轻。

黄克艰委员说,条例很好,表示赞同。建议:1、第二条第二款增加“军用犬”。2、第七条第二款“制定公约”前增加“依法”二字。条例颁布后要大力宣传,认真执行。

李洪福委员说,条例符合成都实际情况,对于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形象,维护绝大多数非养犬人的利益非常有必要。条例经过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多次修改,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表示同意,建议通过。建议:现在养犬户和犬只数量很大,出台后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做到让广大市民特别是养犬人了解、理解,让条例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罗林书委员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加强管理,划分限养区、非限养区等内容也很好,建议处罚的起点提高一些。

胡善文委员说,制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反映了广大老百姓的心声,也完全赞同各位委员提的修改补充意见。

王启庭委员说,1、第五条犬只收容机构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第十六条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犬只收容收置机构,两者相互冲突。2、第二十条规定每户人养一只犬,“每户”的依据是户口薄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等会产生究竟是二户、三户之争,故应当明确写明以户籍薄上登记的家庭组成人员人数为一户。另外,此条与第二十五第二款个人申请养犬的应与每户养犬联系起来,个人没有申请养犬权,只能以户为申请人。3、第三十条与第十七条有冲突。存在养犬人的犬只丢失后30日内申请注销后再次申请养犬一只,与其丢失的犬只被收容机构寻回后又被认领,造成事实上该人拥有两只合法犬只的情况。建议两条相互调整修改。4、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应加入“和路上行人”,第六款删去“小型”二字。5、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学校”应区分校内职工养犬与校外人员养犬进入学校两种情况,前者不得进入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后者不得进入学校。第五款增加“私人领域”。6、法律责任章中,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太轻,不足以产生该条例所要达到的效果。

杨胜芳委员说,这个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我赞同。目前有两类人养犬,一是农民养犬,为了保护其财产;二是城市的富人。养犬无可非议,关键是管理。制定了法规就要严格执行。

 

审议《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条例(草案)》(四)

 

  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可以教育干部、帮助干部,规范和促进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几点修改建议:1、第九条第二行,将“督促”和“检查”交换位置。2、第十条第二款,建议在“发挥”后加上“先进”二字。3、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纵然”应当改为“纵容”。4、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指标”应为“招标”。第五款语法矛盾,应在国有资产前加上“对”字;在“重大投资项目”前加上“建立”。5、第十四条第四款,在“开展”后加上“预防”。6、第十六条规定的“疏忽职守”应改为“玩忽职守”。7、第十七条在“审计”前加上“进行”。8、第二十二条在“整改建议”后加上“措施”。希望进一步规范法律用语,以规范的语法表述,尽量严谨。

 

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甘道明副主任说,同意关于召开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议。

黄克艰委员说,我完全赞同《关于召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及说明。

 

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内司委、财经委、教科

文卫委、农委、城环资委关于四川省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甘道明副主任说,各个专门委员会办理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质量较好,同意各个专委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李洪福委员说,完全赞同各专委会对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朱俊伟委员说,各专门委员会所作的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很好,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对待代表提出的议案,做了大量的工作,值得肯定。

邓宏志委员说,1、对议案的办理应有明确时限要求,有利于议案办理工作进度加快。如对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这一议案的办理,可明确提出纳入2010会立法计划。2、进一步加大办理议案工作的督办力度。

王福耀委员说,代表所提议案都得到了认真办理,表示满意。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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