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14期)

时间:2009-12-01 来源:未知
  

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实施办法草案)》(二)

 

甘道明副主任说,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上下都在认真贯彻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考察和调研的情况来看,不少兄弟省(区、市)在不违反监督法原则的前提下,在实施监督的程序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创新。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结束后形成的第22号文件中,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次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是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第22号文件的具体举措,因此,制定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我完全赞同。

韩忠信副主任说,1、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应依据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注重“两个围绕”:一是围绕“一府两院”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二是围绕全社会和广大民众关注的热点和重大问题。在确定专项工作报告时,尤其应该如此。2、同意崔太平委员意见,建议在实施办法中增加“个案调研”的内容。

邓宏志委员说,制定实施办法非常有必要。实施办法较好地把握了三个基本点:(1)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及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把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为出发点;(2)以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依据,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3)既参考了外省、市的相应法规,又从我省实际出发,总结了许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可操作性强。基本赞同本实施办法。提四点修改意见:(1)在总则中加上人大监督的情况应依法向人大代表通报和社会公布的条款,并相应删去第九十九条,这样可以凸显这一规定的重要性;(2)第17条第一款为总,第二款为分,其表述内容存在矛盾。建议去掉第二款“人民政府专项工作……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的”这一句,将第一款末的句号改为逗号,直接接“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这样表述更为清晰,和上位法的监督法的表述也更吻合;(3)第二十一条“内容”后“处理建议”前,加上“结果”;(4)第三十二条在“本级人民政府”后加上“分管领导及”。

宋国文委员说,制定该办法很有必要。草案结合了我省实际,体现了四川特色。建议:1、删去第三章第一节标题中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将条例中“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和”改为“、”。2、第二节中的“执行情况”后加“报告”,以和目录保持一致。3、可在第七节后增加“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的内容,便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便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和了解有关情况。4、第四章“监督公开”可参照江西的实施办法中的表述,改为“公报与公布”,将监督和结果周知于社会,便于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提高监督实效。5、第五章“责任追究”可改为“法律责任”。

  委员说,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如何审查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被审查单位能够提供哪些数据,若只提供数据,就让人大审查,是否过于简单?财政是非常专业的领域,我们是否具备足够的知识来审查,同时相关部门又能提供什么样的资料让我们来审查第三十四条中各款项规定的内容?

朱俊伟委员说,实施办法(草案)很好,无论是用语、章节和条文的处理、具体规定的可操作性都很好,比较成熟了。提三点建议:1、实施办法通过和颁布实施后,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尤其是要针对监督对象及其有关负责人员、工作人员的宣传。2、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在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针对人大常委会及各专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实施效果。3、建议明年适当的时侯,针对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修改完善,让实施办法成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强有力的依据,更加具威慑力和权威性。

崔太平委员说,1、关于监督工作计划。第九条规定了三种渠道以获得监督议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被监督者的建议以及面向社会征集议题。但是,监督议题的重要来源,应当不包括监督对象自己提出的建议。建议增加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的议案作为监督议题的重要来源。另外,面向社会征集监督议题,从可选择项转为必选项,并增加可操作的规定。2、关于监督形式。草案第六条规定,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实施监督。但是,草案没有就上述监督形式的特殊程序和内容进行规定。其次,草案未对法检两院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的个案监督做出相应规定。虽然监督法取消了个案监督,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必然涉及个案,只有从个案的解剖中才能发现制度缺陷。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结合个案调研,监督工作才更能够产生实效。执法检查当中,也可以结合个案调研。第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因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成效有限。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人手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充分调动社会专业组织、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草案还有深入展开的空间。第四,关于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这些监督形式是备而不用、备而少用呢?还是真正要用?建议多从程序上进行完善。

张玉策同志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人民政府预计本级预算支出总额超过原来批准的预算支出一定比例的才报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一条应斟酌,我认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凡出现变更的都应该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郑树全同志说,1、第七条的“年度监督计划”与第十条的“监督工作计划”,建议统一表述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第二十六条:省政府应当在“七月底以前”提请审查批准,这和现行的情况有些差别,全国人大和各省市一般都是6-9月之间提请审查。我们现行体制是先在市县逐级汇总出预、决算,所以时间上要错开,不然就有“走过场”之嫌。建议省上提前到5月,市(州)县(市、区)灵活一点,就写按照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的时间报送。3、第二十七条第二款:10天前提交草案,审查和批准时间太短了,建议界定为20天,这跟第三十条的时限也衔接。4、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这个提法是比较笼统的,实际上现实预算不完整并且和决算的对应性差,审议的时候,预算是代表大会审议,决算在常委会审议,建议在这个实施办法中将预算与决算相衔接,使之可以对应起来。预算和决算不对应,代表和群众都有疑问。

张家让同志说,我们市州非常迫切地期望这个实施办法的早日出台。这个办法的特点是着力细化监督程序,重点突出可操作性,是在深入调研和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应当说已比较成熟。有个具体的建议:第十四条最后一句规定的“应当研究处理”中的“处理”多余,建议删除,或者建议改为“……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研究处理”,主要是指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而言的。

  罗毅平同志说,监督法出台后,四川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很有必要,除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评议外,还可以对具体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第二十五条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表述不是很清楚,建议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工作评议区分开,作为专门的一种监督形式,列出专门的款项规范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这样表述更为清晰明确。

(编校: 王开源    王国有           陈春艳)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