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实施办法(草案)》(三)
罗林书委员说,监督法实施办法制定很有必要,总体表示赞成。两点建议:1、监督计划的制定问题。第九条第三款可以借鉴浙江省的写法,改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这样既可以赋予社会各方面的建议权,体现人大的开放度,又可以了解社情民意,增强人大的代表性。2、第八十二条中质询案的确定涉及两种途径,一是提交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二是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建议调整为先交由专委会审议,再提交主任会议决定。这样既规范了质询案确定的统一程序,又有利于发挥专委会作用。
王 平委员说,我赞成增加规定,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不能因无任命权,而忽视对其在本行政区域履行职责的监督。第四十条中,有两个“报告”,建议将前一个报告修改为“提出”;第四十八条,建议在最后一句中的“机构”前加“合法”二字;第五十二条最后一句,在“决议”后加“决定的”。第五十三条,最后一句,在“或”之后加“受”。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范围偏窄,建议加上“意见、通知、办法”等。
李洪福委员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办法既有上位法授权,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而且也已有1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实施办法,因此很有必要。实施办法总体很全面,表示赞同。建议第八十一条可以参照重庆市的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将提出质询案内容的六项写得具体一些。
田万国委员说,制定这个实施办法十分必要,赞成列入下次会议继续审议。几点建议:一、草案从头至尾将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相提并论,值得研究。按《组织法》规定,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可相对独立地开展一些活动,草案没有体现这一特点。如何更好地发挥专委会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建议进一步斟酌。二、关于工作评议。草案只在第三章第一节附带写了一条(第二十五条),过于笼统,缺乏可操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对评议的操作程序、评议结果的运用等作出具体的、有较强可操性的规定。三、关于个案监督。监督法虽没有规定,但也没有限制,因此建议增加个案监督的内容。
黄克艰委员说,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能,监督要依法进行,本实施办法内容全面,我赞成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草案应当体现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反映人民的意愿,体现党的领导。工作评议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拓宽;可否规定对政府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增加人大监督的刚性。如不能规定,应当采取其他办法,如政府及部门的目标考核分数中留一定比例由人大常委会评。对干部测评,奇葆书记也讲了,是否可以在实施办法中体现。因为监督形式中有任免、撤职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有了解干部的渠道。文件备案审查非常重要,要明确机构,增加力量。
李清禾同志说,实施办法进一步结合我省实际,对监督工作作了规范,办法已比较成熟。建议:增加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监督的内容,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可采取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王 杨同志说,该办法的出台很有必要,内容很丰富,具有可操作性,提两点建议:1、第十二条第一款主任会议能否“要求”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值得商榷,建议与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相一致。2、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评议很好,但规定表述得不清楚,建议在第一款第一句“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加上“前”字,这样就明确了是针对专项工作开展工作评议。
审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一)
王启庭委员说,总的看法是“大框架很好,小问题不少”。“大框架很好”主要体现在整个条例草案体系完整,从总则、合同信用披露、合同文本管理、格式条款监督、合同备案、违法行为查处等,结构完整,层次清晰,与外省的相关规定相比,具有内容丰富之特点。但也有“小问题不少”的毛病:1、第二条规定本条例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范围过窄。事实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包括政府拆迁合同的订立,均属于行政合同。同时,第二章规定的合同信用建设也包括政府自身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守信用的问题。故本条例应同时调整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2、第一章总则部分应当写明监督的基本原则,如“事前规范”、“事中备案”、“事后跟踪”等原则。3、第二章与第七章的标题建议分别修改为“合同信用信息披露”和“合同违法行为查处”,这样与其他章节提法一致。4、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文中涉及信用制度的建设主体,除行政管理部门外,应扩大到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议与省政府正在制定的征信制度进行协商沟通。5、从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看,合同范本实行的是行政机关制定制度,而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合同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两者似乎本末倒置。格式合同往往非常重要,也是重点监督对象,而合同范本有的不含有格式条款,其往往处于次要地位反而由政府统一制定范本而不是备案,不合逻辑。建议两者均实行备案审查制度。6、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用条款”不得与“专用条款”抵触欠妥。通用条款往往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就是不能适用,必须用专用条款。此外,通用条款的范围是哪些也不清楚,当事人如何适用?7、第十八条第(二)项应增加“一般过失”的规定,一般过失也不能免除责任。8、删去第二十条第(二)项。9、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格式合同备案范围过窄,应当是所有格式合同都应备案,不应采列举方式。另外此条要与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统一。另外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做法会造成同一合同分别向两级不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比较混乱。10、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款规定的合同范围与标准是指什么?建议明确。11、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后面加上“撤销”。12、第三十三条要增加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后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并强制执行,这是非诉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之新规定。13、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不清之处,处分第三人的财产与不履行合同有何关联?此条还有文字逻辑搭配上的问题。14、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应按违法所得额至少50%以上进行处罚。在中国目前商业信用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只有对这些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重罚才能达到合同监督的效果。在国外,许多国家对这些行为的惩罚往往都达到企业或个人破产的境地。15、第五十一条调整到第二章。16、全篇文字与概念要统一,如“制定”与“制订”等。
(编校: 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