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实施办法(草案)》(四)
李荣伟委员说,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监督的探索,应注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如何保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知情权和具体情况的充分了解,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评议的基础,在这方面应有程序性的规定。其次,工作评议的人员范围应明确界定,工作评议与满意度测评的人员是否一致?
王书斌委员说,实施办法层次清晰,有亮点,操作性也较强。三点建议:1、信息来源。要通过新闻、网络、报刊等通道,要更多地从老百姓那里获取我们监督工作的取向,这样监督性更强。2、整个运作过程中的透明性问题。监督要公开、透明,让老百姓积极参与,增强监督效果。3、建议加一条专门条款,加强专委会及组成人员能力建设。一是学习,熟悉有关法律条款;二是责任心,要讲真话,讲实话;三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杨胜芳委员说,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很有必要,本办法细化、规范程序,重点突出,操作性很强,建议这次会议通过。该办法以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贯穿了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又借鉴了人大工作的成功经验。特别是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有利于对一府两院实行刚性监督。基层人大对此很拥护,将依据这个法规,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为推进我省“两个加快”作出贡献。
沈 涧委员说,充分肯定监督法实施办法。一是该办法与我国宪法、监督法、国家机关组织法以及代表法、选举法等都无冲突,具有合法性。二是该办法使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具体履行监督职责有章可循。三是该办法全面、具体,程序上环环相扣,立法技术成熟。该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评议监督措施切实可行。一是它不是单独的监督方式和监督职权,而是监督法规定的七大监督方式和职权中的一种具体的、环节上的监督措施,没有突破监督法。二是放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形式中十分贴切。“审议”本身包含了“议”,“议”包含了“评议”,有了“评议”更能清楚工作的梗概,对更加准确地作出决议决定是有益的。三是要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工作评议只能对事不能对人,避免对个人述职评议之嫌;二是只能对项不能对独,即对一类工作评议而非对个别事项评议,避免有个案监督之嫌。此外,还要把握好“必要”,避免滥用。第十二条,该条表述是视察和专题调研只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时候进行,此外要视察和调研就成了无法无据。建议改为“为了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这样表述,视察、专题调研后,也可能不再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这更符合工作实际。
肖 萍同志说,实施办法(草案)总的来讲写得比较全面、详细,用语比较规范,操作性也比较强,提三点建议:1、总则部分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原则都有一定表述,比如依法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原则。建议总则中增加有关“公开原则”的规定。2、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建议”的主体,可能是参照提议案的主体来规定的,建议范围增加一些,如:“常委会主任会议、专委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都应可以作为提出的主体。3、第二十五条中所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与工作评议之间关系还需要再调整处理好,目前的写法是把专项工作报告与工作评议分开写,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解释,专项工作报告就是工作评议。如果只是在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中,“必要时”才搞工作评议,这样评议的基础是不扎实的。建议在年初制定专项报告监督工作计划时,将专项工作报告与工作评议统筹考虑,每年选择1—2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而不是“必要时”才搞。每一项工作评议都搞“满意度测评”,而不是“必要时”才搞,这样才能使“工作评议”真正起到作用。
郑树全同志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换位置,先强调哪些必须备案,将当事人自愿备案,作为强制备案以外的兜底规定。
审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一)
王福耀委员说,代表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得到了认真的办理和答复,对此表示满意。
夏绩恩同志说,以我当人大代表十几年的实践来看。每次代表大会收到建议件数的多少由两个方面所决定:1.代表履职责任;2.建议办理的实效。有资料显示,08年全国/省/市人大一次会议6279/08年/2.1件(2987人);742/08年/0.83件(889人);51/07年/0.14件(370人)。全国/省/市人大一次会议 7426/09年/2.48件同比增加18%;970 /09年/1.09件同比增加31%;77/0.8/0.21件同比增加51%。从本次会议印发的人大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和办理情况资料来看。人大和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和办理工作,非常欣慰和满意。但是,从处理情况和办理情况资料中以及其他途径和渠道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政府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①个别承办单位对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紧迫感不强,存在不催不办的情况;②个别承办单位由于人员变动,影响了办理工作的连续性;③个别承办单位答复函不规范等。针对这些问题特建议如下:一、对人大常委会:1、切实准确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是成功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础和关键;2、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和督办工作;3、对代表进行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4、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年度履职总结制度,变要我履职为我要履职;5、对履职突出的代表进行表彰。二、对政府和承办单位:1、进一步抓好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认识,增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2、进一步加强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办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责任制、考核制等工作机制;并且进一步建立对办理工作监督、跟踪和反馈制度。 3、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承办单位要强化办理工作职责,加强与代表的沟通,统一格式、规范程序、注重实效,克服“重答复,轻实效”和“为了办理而办理”的现象;进一步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落到实处,使代表满意,使人民满意。4.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对重点、涉及面广和承办单位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府要出面协调,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创新办理举措,准确确定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合力办好每件建议,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三、对代表:1、必须认真学习人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边缘学科知识,切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撰写出可行性高、操作性强的高质量建议供政府决策时参考,不仅需要提出问题而且更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考和办法。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