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二)
甘道明副主任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是市场交易行为最基本的形式和最重要的载体,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上海、安徽、山西等兄弟省市已相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四川出台合同监督条例非常有必要。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和基础保障,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不执行合同,单方面撕毁合同的情况客观存在,很不利于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积极健康的市场环境,常委会应认真负责地审议本条例,积极地提出有益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此条例出台后,对合同信用建设、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格式条款监督等方面都有了具体的监督、规范、管理措施,要认真执行。《条例》通过后要大力宣传并深入人心,使全社会都有合同诚信意识,不执行合同属违反《条例》行为应受到惩罚,确保《条例》推动四川经济秩序正常良好,促进四川经济发展。
宋国文委员说,当前我省合同履约率比较低,不讲诚信的现象还比较多,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合同监督条例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对合同行为进行规范是很必要的,赞同制定这个条例。
阿什老轨委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人们对地方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期待已久。对此,制定《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非常必要,我完全赞同制定这个条例。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的内容规定符合四川省情,突出了四川特点,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我认为合同监督不仅仅是工商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事,更是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大事,对此,该条例的条款内容应对工商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所涉及,才能是全面、权威的法规。对此,我提以下三点建议:1、强化劳动用工监管。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随着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劳动行政部门难以较准确地掌握各类用工单位的用工数量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状况。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也发过关于企业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红头文件,但实际上只能在一些国有企业发挥作用。对此,建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把劳动用工备案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次上,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管理。同时放宽或取消不具有操作性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手续,规范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的建立,对未规范建立职工名册的用人单位限期责令整改。2、兼顾用人单位利益。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有的企业认为企业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有的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解除很难,支付经济补偿条件过宽等等。针对这些模糊认识,条例草案应该将上位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梳理,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我认为,法规应该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前瞻性,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应该多考虑职工利益;经济效益不好的时候,应该注重保护企业利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是条例的最终目的。3、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遵循的是“双维护”的原则,既要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又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二者不完全对等。这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条例应当着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的,条例草案应该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发生紧急情况时自行撤离”,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对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例草案应当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同情形延续劳动合同,或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商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落实到位。同时,条例草案应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疑似患职业病的,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史。经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职业病有关规定处理。近年来,不少用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安全事故频发,给劳动者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劳动者素质低下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大量没有经过相应职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从事着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对此,条例草案应规定加大职业技术培训力度方面的内容。
苏 蓉委员说,1.条例有的地方写的示范文本,有的地方写的格式条款。第二十一条内含的第八款,建议用示范文本。2.第二十七条中有“重大”的表述,何为重大?应当有个标准。是按性质还是按金额确定?3.第七章标题太长,建议可以简洁一点。4.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有不少处罚金额的表述,是以什么为依据的?是否可以根据合同金额作为基数算一个比例?比如百分之多少。5.第三十六条第六款,文字不通。什么是“处分自己”?
焦 烽委员说,此条例以99年的合同法为依据,整个条例内容显得比较陈旧,还是以商业信用以及监管、罚款作为主要手段,没有反映出最近几年来国内外合同监管的新手段和新方法。目前的合同,尤其是比较大的商业合同,基本上是银行信用,如保函、信用证等手段来保证,不可能依靠商业信用来履行合同。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些新的手段,尤其是金融手段来规范合同监督,这样才会有切实的效果。同时,主管部门出版的标准合同适用性值得推敲,从以前使用的效果看,并不是十分理想。建议标准合同从面上覆盖到即可,不要太具体,具体的由合同双方签定者以附件的形式表述即可。
张长安同志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罗列的合同很多,第四十六条对没有备案且限期不改正的合同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因此,“应当”备案的合同的范围应设定好,能否应限定在使用财政资金的合同范围?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