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二)
李荣伟委员说,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高度重视、责任落实、程序规范,总体情况满意。特别是报告中提到的办理过程中的回访制度,有利于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直接沟通,提高办理效率。代表通过建议和意见反映社情民意,是代表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和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建议今后在办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办理程序,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应只局限于对代表的答复,应该针对问题,适当扩大和延伸回应的范围,把办理的过程作为了解社情民意和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增强办理的实效。
阿什老轨委员说,对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省第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第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表示满意。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行使法定职权,执行代表职务的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办理代表建议,确保代表建议真正落到实处,是尊重代表权利的具体体现。随着各级人大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代表建议质量越来越高。但是,目前还有极少数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办理质量不高,甚至流于形式,挫伤了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对此必须在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上下功夫。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承办代表建议的情况,不断激励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有效防止代表建议的片面性,使代表建议更具民意性。这样能让群众了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内容,以及承办单位和责任人,更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使办理情况受到社会和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从而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要加强与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沟通,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前,积极主动地与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进行沟通,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过程中,承办单位应该邀请人大代表座谈、调研,与人大代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后,承办单位应该征求人大代表对建议答复的意见、建议。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也便于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通报本部门工作,对于短时间内无法办理落实的人大代表的建议,要及时向人大代表面对面解释说明,求得人大代表谅解并进而理解和支持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大常委会应该结合实际,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督办人大代表建议,由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牵头督办。要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跟踪督办,这样既可以促进被视察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工作,又能避免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仅是“文来文去”的现象,增强书面答复与实际办理的一致性。应该强化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考核,并作为干部任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对办理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办理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对个别无正常理由拒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刚性手段保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取得实质性效果。人大代表作为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代理人,依法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其代表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有些地方规定“一府两院”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过程中面商率、办结率、满意率要达到百分之百,这些规定对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觉得,因受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条件的限制以及对问题解决的认知不一致,要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达到人大代表人人满意是不现实的,不宜规定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让人大代表人人满意。人大代表建议涉及方方面面,有些问题受办理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解决,不管谁来办理这些事情,结果都是一样。对此,硬性规定满意率达到百分之百就违背了规律,并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另一方面,从问题解决的认知上来看,由于代表之间存在文化程度、工作经历、职业等方面的差别,往往会对同一事件产生不同的看法。尤其是有数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对办理结果,代表之间就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意见。为了确保代表建议办理实效,我们只有严格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要求承办单位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的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人大代表;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人大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答复;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程序,抱着对人民、对事业负责的态度,潜心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给出负责任的答复,努力提高处理工作和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促进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王书斌委员说,要增加对提出意见、建议和议案的代表的信息反馈机制,要让代表有充分表达是否满意的权利,这样形成一种健康的互动,推进我们的工作。
彭宗梁同志说,办理工作中有很多不规范。对代表提出的议案,按照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13号文件的规定,应该由专委会办理,而不应交由政府办理。除了内司委和教科文卫委外,其他几个办理议案的专委会都存在这个问题,特别是财经委。应当是涉及需要征求意见的,转省政府提出意见,而不是交由政府办理。办理过程中,应与提出议案的代表沟通,听取他们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并在写报告的时候注明。
审议《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条例(草案)》(五)
郑树全同志说,建议修改名称,现在这个条例的问题是,党委系统纳入不了,条例只规定了政府系统,建议加上四川省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2、总则中应该把立法目的、指导思想这些写进去,尤其是执法主体要明确,应该明确界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含义,职务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要清楚。这个条例有的地方罗列了一些职务犯罪,有的地方又没有,到底是预防些什么要明确。3、预防的职责分工要更明确。第二章里提到了教育、管理等,要疏理清楚。比如审计,它是监督部门,不是管理部门。4、第四条写到了“召开联席会议”和“有关职能机关相互配合”,配合部门的方式方法建议写具体一点。既然写了联席会议,由谁来召集?是什么工作制度?建议写清楚一点,不然没有操作性。5、关于保障条款和法律责任,要把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分开。6、整个条例中还有逻辑和专有名词的交叉,要进一步疏理。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