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20期)

时间:2009-12-01 来源:未知
  

26日上午,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审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张东升副主任说,赞成其他几位委员的意见,赞成该条例。感觉条例简明扼要、条理清晰,“保护”的措施也有可操作性。但我认为,仅仅规定几条“不准”、“不允许”等禁止性条款是不够的,应多突出“恢复”和“建设”的内容。另外,第十四条中“多用途管理区”表述不清,建议删去;第十七条第(七)项“一公里”的规定不便于操作。如若尔盖县城就是建立在湿地之上,县城中的居民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场所就是在“一公里”范围内。所以我认为“一公里”一词还需斟酌。

李洪福委员说,我省湿地面积大,受破坏严重,导致环境恶化,制定湿地保护条例非常必要。第四条规定“按国家规定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但现实中,国家尚未出台具体规定,建议在国家出台规定之前,各级财政可以参照类似的一些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进行投入,并逐步增加。第十六条中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一步明确,省、市、县都有重点项目,如此规定,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重点项目”淡化。在开垦、占用湿地改变用途方面必须非常慎重。建议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在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

宋国文委员说,全省湿地面积420万顷,因此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完全有必要,这也是四川建设生态大省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具体的立法内容方面,建议要处理好禁止性行为与合理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同时对哪些属于合理开发利用也应明确,不让违法者钻空子。

颜继禄委员说,赞成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对条例的修改提三点意见:1、条例的条款太过简单,需要进一步充实内容。2、有关保护湿地的具体措施不够具体。关于林业部门的职能职责规定得比较全面了,能否像规定部门职责这样把保护措施再作些细化规定。3、保护湿地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类资源,为人类造福。因此,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开发利用湿地,为当地人民群众带来利益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能否通过设立相关的保护资金,来支持当地发展。

李荣伟委员说,一审主要是审查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湿地保护条例主要是把以前对湿地保护的办法、措施上升为法律。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能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立此条例的必要性是充分的。湿地保护的立法有基层各级政府的基础,黑龙江、甘肃等多个兄弟省也已经有了湿地保护条例,通过立法对湿地的保护、管理有了较好成效,四川立此条例是可行的,时机是成熟的,我表示赞同。修改建议:在表述中增加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阿什老轨委员说,适时制定《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很有必要。我们四川许多地方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造就了丰富的湿地资源,滋润着野生资源和农作物的生长,维系着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些地方境内河流众多,也有着大量的河滩涂湿地资源。这些都是我们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是具有较高保护和开发利用价值的珍贵资源,迫切需要保护。但目前,湿地保护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致使在湿地保护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没有处理依据,给湿地保护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当今全国都实行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显得更为重要。对此,我非常拥护尽快制定出台这个法规。

彭玉水委员说,这个条例从内容和文字方面都比较好,谈四点看法:1、立法很有必要,刻不容缓。因为湿地的保护很重要,我省湿地面积很大,湿地保护存在诸多问题。2、关于湿地的定义,条例明确了只限于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这个条例里不包括海洋和稻田,是符合实际的。3、上次常委会会议闭幕时关于湿地的讲座听的人比较多,这不仅是科普,更是工作的需要,为这次审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奠定了基础,这样的讲座应多开展。4、建议第二十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恢复”可以不要了。在第二十条第一段“破坏”后加一个“占用”。

文心田委员说,1、很赞成出台《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条例说明中已说得很清楚,论据充分;2、第三条对“湿地”界定内容中包括“人工的潮湿地域”,但条例后面的内容中基本未涉及人工湿地,因此建议:(1)对人工湿地包括哪些水域和类型(如是否指稻田、人工水渠和溏堰、水库等)作出界定;(2)鉴于国家和省对人工水利设施和农田水利工程已有相关法规,增加一条“对人工湿地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3)对“湿地”界定中如不包括人工湿地,则上述第(1)、(2)点建议内容可不要。

朱俊伟委员说,近几年来,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各类湿地功能退化,数量减少,损害和影响了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因此,完全赞成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几点建议:1、对湿地的定义更加准确一些;2、将重要湿地保护所需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3、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4、省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和监督。

胡善文委员说,湿地保护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很有必要,我完全赞同林业厅王平厅长对草案的说明,也完全赞同省政府提交的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建议此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王书斌委员说,1、湿地的界定与国际公约不同,条例的界定是否合适,建议按照国际公约的定义来提。2、法规的功能定位是什么?是保护还是罚款,值得思考。

  同志说,近二十多年来,我省湿地的面积不断缩小,湿地的生态功能不断缩减,因此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短小精干,主题突出。就条例本身我提几点意见:1、第三条对湿地的概念,应限定于天然湿地。2、第五条负责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计划的主体应是省人民政府,而不能只是林业主管部门。与第十一条结合起来,省政府制定计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林业部门再根据该计划来编制全省的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3、在条例中应规定湿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如退牧还草、牧民定居计划及总结以前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措施写进来加以明确,提高工作的实效。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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