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二)
杨志文副主任说,我同意王平厅长的报告,湿地保护十分重要而紧迫,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处在长江上游,意义更加重大。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审议制定好这个条例。条例制定中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现在有一点倾向,各地争相建设湿地公园。湿地公园有保护的一面,更重在开发。条例要体现以保护为本、为先,适度开发,避免出现湿地开发一哄而上,打着保护的名义搞开发。二是湿地保护与改善民生的关系。要以民生为本,以民为先,用补偿机制和增大财政民生投入等措施来保障民生,确保民生保障和湿地保护二者有机结合和实在效果。
罗林书委员说,条例制定十分必要。建议:1、第十六条中“因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界定是正确的,但条例制定后要有利于社会的了解、实施、操作,这一条让相关方面和社会各界不便了解的掌握,建议按照第四条所提的原则进行细化。2、关于补偿问题。国土资源的管理上有基本农田占补平衡的制度。湿地也应仿效这一原则。现有的湿地要加强保护,已经破坏的湿地要逐步恢复,在利用和保护湿地的问题上,要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补偿的总量平衡,防止湿地总量减少。
崔太平委员说,1、关于立法的必要性。从四川的省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看,湿地保护立法确有必要。2、关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四川的湿地生态保护,通过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行,更有成效。但是,草案缺乏细化规定。建议,草案在对我省湿地资源分布情况进行充分调研之后,拿出细化的生态效益补偿办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其他受益省、市对我省的补偿(不在本法的范围之内),二是我省其他经济发达地市对湿地保护区的补偿。3、关于全省湿地保护规划。草案缺乏如下内容:一是什么时间完成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工作,多久调整一次,其效力如何等。另外,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但应避免湿地保护规划给其他规划让路。4、关于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草案缺乏细化规定,缺乏对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的编制、保护的细化规定内容。5、关于法律责任。草案虽有对湿地保护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感觉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似乎仅在罚款方面有所规定。6、关于行政处罚的金额和处罚权的授权行使。草案对罚款规定值得研究。建议对破坏湿地行为,除行政处罚外,建立损失评估制度,由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并负责损失评估。另外,行政处罚权的授权部门不明确,且授权基层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不可行,毕竟其与当地破坏湿地的企业、个人有诸多联系,不便于行使处罚权。
黄克艰委员说,制定该条例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几点看法:1、定位。湿地的地位和作用要明确。王平厅长的说明中对湿地的定位十分准确,而条例则较为含糊。2、政府在湿地保护中发挥怎样的作用?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将湿法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3、要有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除了地方财政投入外,还需有一个全国性的保障机制。4、破坏湿地要重罚,加大其违法成本,借此来更好地保护湿地。几点建议:1、建议增加一条,专讲“实施湿地保护的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2、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后增加“环保规划”一项,并明确,湿地保护规划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3、第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投放可能污染水体”的提法应与第三条的提法相照应,将“水体”修改为“湿地和湿地资源”。4、第二十条第(三)项中的处罚太低,应提高处罚额度,加大处罚力度。处罚金额的原则:一是恢复湿地全部功能的经费,二是在此基础上再追加处罚金额,以加大违法的成本。
邓 剑委员说,湿地保护问题从国家到各地、全社会都普遍关注。因为湿地问题对生态体系的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建设区域性的生态屏障和重要江河水源补给的作用日益显现,湿地的面积、功能、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问题日益突出。出台一部地方性保护法规势在必行。草案的特色体现在管理体制、禁止性的保护措施、按规划的保护利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委托处罚等方面,有利于操作和实施,表示赞同。建议会议通过,列入继续审议。
彭述明委员说,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很及时,我赞成。但是,湿地保护条例不仅仅涉及属于林业部门管辖的湿地,应当将四川所有的湿地纳入,包括江河、稻田等,然后在执法管理上由各个行政部门分别管理。在湿地范围搞任何项目建设,必须要有保护好湿地的专项论证,要经湿地管理部门批准。
陈华江委员说,1、赞成制定这个条例。2、建议:删除第十三条,因建公园容易破坏湿地,与我们制定这个保护条例不协调。对已建的旅游区也要加强对湿地的保护。
陈 芳委员说,1、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对于保护甘孜、阿坝及全省的湿地,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科学合理的开发使用湿地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立法准备和依据很充分。到了我省多个湿地调研,听取了相关厅局的意见,借鉴了八个兄弟省市的经验,为条例的起草作了充分准备。3、表述准确,我赞同。
杨胜芳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我表示赞同,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体现。
邓宏志委员说,湿地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功能,制定该条例,对于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我省在湿地保护利用方面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应予肯定,但忧大于喜,问题突出;同时,省委省政府提出“生态大省”的战略决策,基于此,十分有必要制订该条例。建议:第二十条法律责任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更重一些,处罚的数额应大大高于其恢复的投入。处理上还应加上一条,“对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如此才能达到保护之目的,杜绝破坏湿地行为的发生。
陶生元同志说,四川湿地资源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其原因是,目前我省湿地工作确实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全省的湿地数量减少,面积萎缩、水层下降。因此,制定该条例,对于实现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维护生态安全和建设生态文明十分重要。该条例草案第三条中讲到,湿地包括天然和人工的潮湿地域,而条例中只对天然湿地有具体的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十八条等),而对人工的潮湿地域没有具体的规定或明确的保护措施,为此建议增加该内容,切实加强对人工湿地的保护。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