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31期)

时间:2009-12-01 来源:未知
  

审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2009年财政预算变动及110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四川省200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一)

 

甘道明副主任说,该报告体现了财政抓增收,数字实在,预算的安排合理(将钱放到解决民生问题上、放到解决发展的问题上),预算执行监督到位,成效明显。特别欣赏一点:创新财政管理模式。总的来讲,该报告令我满意,也是能令所有代表和全省人民满意的。提几点建议:1、能否在市(州)的扶贫、发展等问题上给予资金倾斜?2、对于发改委确定的项目(包括市、州的一些项目),财政要做好资金安排。3、在注意财政投入能力的同时加大对社会福利和低保工作的投入力度,优先安排资金解决最低生活保障。4、注意适当提高公务人员收入。

  委员说,关于第二页第七行提出的“增加下达对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专项拨款补助271.54亿元”,没有说明任何理由,过于简单,常委会有什么理由审查和批准变动。第八页倒数第五行提出的“省政府已督促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认真整改落实”。那么一共有多少项需要整改,哪些项目落实了,哪些还没有落实,为什么?要写明白。

阿什老轨委员说,对省财政厅黄锦生厅长和省审计厅高仁全厅长所作的财政预算情况报告和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表示满意。我这里就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府执政掌控能力,加强财政信息公开的问题提点建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我理解,“创造条件”是指多拓展渠道;“拥有”就是合理合法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指各方面的财富;整句话连在一起的意思就是“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一句“不折腾”,铿锵有力、掷地有声,道出了人民大众的心声,也道出了政府注重科学发展规律、致力于提高政府执政掌控能力的决心。改革开放30年,我们的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在发展面前“不折腾”,在人民利益面前“不折腾”,使人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使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是每个老百姓的心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意。财政信息要公开。我国当前财政管理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财政信息的不公开,缺乏透明度。2008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正式实施,该条例为财政信息公开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离保障人民知情权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由于缺乏信息,对公共资金使用审批和监督就流于形式,这种情况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滥用公款被查处的案例屡见不鲜,涉案金额不断创新高;脱离我国国情的豪华楼堂馆所到处可见,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消费每年耗费巨额公共资金,而且内容从“三公消费”扩展为“N公消费”。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财政信息不公开,缺乏透明度的直接后果,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全社会,尤其是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反腐倡廉,发布了不少相关文件,建立了新的反腐机构,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但从另一方面应该看到,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实践证明:自上而下的监管方式所产生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且是不可持续的,只有通过信息公开,民主监督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腐败,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个结论毛主席在半个多世纪前就明确表达了:“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预算法的目的就在于制定一种规则,使得公共资源的筹集和使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愿望和要求,保证效率和公平,防止浪费和腐败。但现行的预算法没有对财政信息的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公众的社会监督无从谈起,人大的审批和监督能力受到极大的制约,使得该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建议要求修订预算法,在新的预算法中规定政府财政必须公开透明,财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对财政信息的公开做出具体规定:1、公民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财政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纪录、收集和整理信息,主动地或者应要求地向前者提供财政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2、财政信息的披露应覆盖所有公共基金,包括一般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各专项基金以及国有企业基金;3、财政信息应包括各类公共基金的收入、支出、余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联的统计和说明;4、财政信息公开的详尽程度和信息公开的时间以满足公民以及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5、财政信息应以对信息需求者来说最便捷、获取成本最低的方式,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所公布的财政信息必须符合公认的政府会计和统计规范。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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