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36期)

时间:2009-12-01 来源:未知
  

27日上午,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一)

 

杨志文副主任说,这些年的实践证明,生态资源的保护十分必要,发展旅游业的作用很大,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对改善民生和生态建设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旅游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惠民的重要渠道,老百姓直接受益。资源的保护,对生态和环境都十分重要。因此把旅游的政府规章上升为旅游法规,必要而紧迫。彦蓉同志所作的说明,把很多问题都想到了,我赞成修订这个条例。同时,建议这个条例要重点研究解决好两个关系,第一是分级负责和统筹协调的关系。旅游业分成省、市、县三级管理,既要分级负责,又要加强全省的统筹协调,需要理顺部门关系,科学明确其职责,防止一放就乱、一统就死和扯皮推诿。第二是要处理好景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开发和保护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只靠建立补偿机制来解决,要采取多渠道处理好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杨国安委员说,第三十五条,建议对“收支两条线”作出明确解释。因为作为法律,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循。

王启庭委员说,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很有必要的,提一些立法技术和内容方面的建议:一、第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中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前应加上“国务院”。二、第七条,国务院条例只规定了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我省的条例规定了“市(州)县级”的,把“市(州)”与“县”级混合在一起是否合适?三、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条例对设立国家级、省级名胜区的标准和条件规定很明确,建议第二款对设立市(州)、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准予以明确。四、第十条所列举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内容不如国务院条例规定得细,建议再充实。五、第十六条规定了“依法补偿”的问题,建议在本条的前文对“依法征收”作出明确规定,因为征收在前,补偿在后,国家物权法是在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之后出台的,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范围扩大了,不仅要物质补偿,还需要给予安置、社会保障、生活保障等。六、第十八条中“已经建设”的改为“已经合法建设的”,因为违法建设的,不应给予补偿。七、第二十六条的“腐蚀性”后面加上“等危险品”,因没有列举完。八、第三十条第(一)项中所提的“重大建设工程”,哪些属于重大建设工程,作为地方性法规应该明确,可以通过列举方式加兜底来解决。九、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国务院条例中没有期限规定,作为地方立法不是不可以规定,但应本着合法合理原则,规定第十五年、第三十年是否科学、合理?建议参照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十、第七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还应再梳理一下,与国务院相关规定不要相互冲突。比如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对“破坏景观”行为处罚规定,国务院条例中对“破坏景观”分两种情况,处罚也不同,而我省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有扩大或缩小的情况。十一、整个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产权怎么界定没有明确,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只有明晰了产权,才能更好地划分管理责任,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委员说,我看报上有消息称,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投资来源引入民间资金有政策,是否属实?这个条例对民营资本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投资、管理如何掌握?这个问题很实际,也很重要,要加以关注。旅游景区门票涨价与所有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关键是管理。

  委员说,这个条例的修改很有必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经费投入。第五条规定“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也就是说全部由政府投入。而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一些具体的项目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这显然是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这两条有点矛盾。因此建议第五条应加上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内容。二是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仅第六、七、八项的违法活动有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第一、二、三、四项违法活动的性质比第六、七、八项严重。

杨安民委员说,风景名胜区是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载体,将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是符合四川实际的。这个条例将对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建设、管理和保护好风景名胜区起到很好的作用,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赞同这个条例。有几个问题要注意:1、在风景区的建设中,要特别强调规划。现实中,各地为了发展经济,千方百计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心切,免不了忽视规划。因此,首先要请专家搞规划,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再组织实施,不能造成损失。条例对未搞规划、乱开发的行为如何处理,还比较弱,建议要体现出来。2、要注意与上位法相衔接,避免抵触。现在有自然遗产资源、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等,全国人大正在开展自然遗产保护法的前期论证、调研工作。我们制定条例要关注全国人大立法的动向,要把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限、范围、责任等方面界定清楚。3、在风景名胜区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的利益。九寨沟、峨眉山的管理模式是比较好的。关注民生要体现在具体工作中,法规要强调充分保护好景区老百姓的利益。

  委员说,对这个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提两点建议:1、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范围以及相互关系应进一步明确、规范。以前的风景区概念和范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已大大突破了。2、以大中型水库开发旅游的,应确保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功能发挥、维修保护、水质安全等问题不受影响,利益分配应实现“以库养库”。

王福耀委员说,第一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应在名称前加上“国务院”

彭玉水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是很有必要的,我赞成。谈两点建议。一是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十项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但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追究里只列举了第二十三条第六至九项的处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也对应不上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五项,而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五项对风景名胜区的破坏还是很大的,建议应该对这五项明确处罚标准。二是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只写了处以罚款,没有写没收,应该先没收再罚款。

  委员说,我赞成修订这个条例,四川是旅游大省,科学规划、管理、利用风景名胜区对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都有积极意义。有一点建议:第五条、第八条“市(州)、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起来。另外有一个疑问:在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违法事宜等……”,其他的很多地方写的景区管理机构处理有关违法事宜,我感觉除了大的景区外,其他地方景区管理机构人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应该有部门负责对景区管理人员队伍素质提高进行教育培训。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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