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修订草案)》(二)
贾建民委员说,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二十六条中二、六、八、十项进行了规定,但其他还有很多在二十六条中所列出的破坏行为都没有加以规范。建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中从二到十一项规定的”。而且最高罚款太低,建议将上限写到上万元,下限保留。
胡善文委员说,总体上赞同王启庭委员代表法制委作的审议结果报告。但有三条建议意见:一是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是客观存在,而且全省有几十处,建议保留。突然取消这一划分,可能要引发一些矛盾,也不利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二是此条例中应增加对原住居民迁出后补偿、安置等内容,保证原住居民迁出后生活水平不下降并有所改善。三是第二审稿的第十六条比第三审稿的第十七条的表述要明确、准确、全面一些,应保留。第三审稿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建议合并成一条。
张书铭委员说,两点修改意见:1、既然第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那么第五十九条“市(州)、县人民政府设立市(州)、县风景名胜景点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表述就与第八条相矛盾。建议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本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市(州)、县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2、既然只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那么第四十四条“具体优惠办法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表述就不妥,应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制订。
李纯刚委员说,原则上赞同条例。几点建议:1、赞同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那么第五十九条不应是新“设立”,而是对条例颁布前已设立的市(州)、县风景名胜景点的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2、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突出统一的问题。风景名胜区是国家资源,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是公益事业。政府监管应加强,政府对国家资源的监管不能缺位,不宜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府行政职能由此事业单位行使,应斟酌。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经济行为规则管理,但限制是应该的。这次全国人大环资委来川调研,在“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中,明确提出了特许经营问题。
卢耸刚委员说,这个稿子总的来说比较成熟了,体现了上几次常委会讨论的意见,这次的修改从总体上看把握了重点,操作性和可行性也加强了。其特点是:1、准确地规定市县风景名胜区问题,保持了与上位法一致。取消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同时,赋予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名胜景点的权力,具体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否单设的问题,讲得也比较清楚。规定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不搞一刀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样才能符合实际。3、风景名胜区是否实行特许经营的问题。原来实际上实行了特许经营的,但是特许经营后问题变得复杂。上位法没有实行特许经营的提法,省政府常务会也没有提出特许经营。不实行特许经营更科学。
足 麦委员说,首先觉得条例非常重要,非常必要。原则上同意本条例,但也希望继续深入调查研究,使之更加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应当明确。特殊物种引进方面应引起重视,并写入条例,予以规范。
杨安民委员说,本次审议的《修订草案》有些条款和二审《草案》的提法有些区别,总体赞同。提三点建议:1、关于“市县风景名胜区”不再提,而现实是已有的多个市县风景区如何管理,如何鼓励其保护管理的积极性,这又是一客观存在。本次“条例”也讲了由省政府另行规定。建议政府把这部分也要纳入整体考虑,好好规划,好好管理,让四川美好的资源保护管理得更好,以利经济发展,否则会带来遗憾。2、风景名胜区管理上现存的管理问题,突出表现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居住在景区的老百姓如何生存、发展,充分考虑好老百姓的利益,事关民生大问题,建议条例在制定时要把老百姓的利益问题,在具体措施上考虑得更周到些。3、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全国各地调研,拟出台《自然遗产保护法》,其中包含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核心部分,要求设专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要求照顾保护区居民利益等。对区域界定、管理机构、照顾各方利益的措施等,如何规定都还在立法调研中,现在我省出台的“条例”会不会与国家即将出台的有关法规、上位法有抵触条文,值得考虑。所以,我还是建议本次审议的《条例》暂缓出台,等国家即将出台的法先出来后再行修订。
张瑞雪同志说,第二十六条设定的行政干预措施中除(二)(六)(八)(十)项外,在法律责任中无其它项的处理措施,设定责任和义务不对等。且从字面上理解有自相矛盾和逻辑问题。表现为第(八)项规定禁止攀拆树……;这里对“树”无界定,应理解为风景名胜区内所有的树,但第(四)项都规定为采伐、毁坏古树名木,可推断为一般的树木是可以采伐毁坏的。这和本法的立法本意不符。建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改为: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属于特种林,严禁采伐;相应的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改为:采伐、毁坏树木。
王毓强同志说,四川是旅游大省,特别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为保永续利用,可持续利用,修改条例,加强管理很有必要。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都提到防治病虫害,后面第三十条等处又重复提到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内容,也多有重复,是否可以合并一下更好?以使本条例更精到。
(编校:王国有 邓朝金 李治波 曹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