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3期)

时间:2010-06-07 来源:四川人大网
  

审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修订草案)》(三)
 
杨志文副主任说,我认为对条例的修改应慎重、再缓一下。一是因为全国人大启动了第一部《旅游法》的立法调研工作。这部法必然涉及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二是关于风景区的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客观上地方开发已成必然,如何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有的还在探索,有的需要实践检验,还有的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研。三是从修改的内容看,有些内容难以实行。例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前后不一致。因此建议进一步调研,使条例更加完善。
李洪福委员说,这次修改较好的采纳了上次常委会讨论的意见,我赞同这些修改。第三十六条与原来的第三十六条相比,删去了关于职工培训管理的内容。我认为职工管理培训还是很重要的。有的地方本来是个很好的风景名胜,但是由于职工素质的问题,给游客留下不好的影响。建议保留职工管理培训相关内容。建议本次会议通过这个条例。
王福耀委员说,同意杨安民委员关于暂缓通过的意见。全国人大正在各地调研的《国家自然遗产保护法》中的诸多内容和此条例有重复、交叉,建议待全国人大《国家自然遗产保护法》基本成型后,我省再按照上位法进行修订,细化后再行出台。关于“市、县级”的风景名胜区的取消问题,建议在理顺关系后再明确。
黄克艰委员说,全省风景名胜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是可行的,但要解决其具体困难。因此,建议第五条第三款“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一句改为“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增加一句“所需编制应由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丁素琴同志说,第四十四条讲到收支两条线和管理权限的问题,但是没有谈到比如我们九寨沟管理局有关人员和机构性质的问题。九寨沟目前归阿坝州管理,是事业单位,作为类似单位的职工,我觉得应当将管理体制写得更加明确。
王 南同志说,我认为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应保证保护区物种的特有性,明确“确需引进的情形”,如要有关论证后方可引入,我认为只有在遇某种虫害,不适宜用化学农药,只适宜生物治理时方可引入。在引入达到效果后,应控制和消除引入物种,否则可能会对当地物种带来灾难性后果。而对于各类植物物种及转基因植物物种则一律不得引入。
李清禾同志说,建议保留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因为这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现有条例中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仍存在的,否则只有管理机构,却没有管理对象。
 
  
审议《〈四川省公证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
的废止案(草案)》
 
 
杨志文副主任说,对于5件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我都同意。
罗林书委员说,赞同废止。感到有的法规废止还晚了一些,建议以后要更加适时、及时,有破有立,健全体系。报告人的问题(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我省6月1日开始实施《监督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人作了明确规定,报告人不要与实施办法的规定冲突。
阿什老轨委员说,建议本次常委会议通过。
文心田委员说,对《四川省公证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提出的废止理由充分、清楚、适时,同意废止。
黄克艰委员说,赞同《四川省公证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废止。
李洪福委员说,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公证条例》等5件法规的废止案,这几个地方性法规废止依据充分,我表示赞同。
杨胜芳委员说,同意这5件地方性法规废止。
 
(编校:王国有 邓朝金 李治波 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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