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4期)

时间:2010-06-07 来源:四川人大网
  

审议《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

 
杨志文副主任说,完全同意卢耸岗副主任委员的说明,修改后的草案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行性,既符合国家邮政法,又解决了我省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客观问题,特别是规定了实现这些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的必要资金支持,实现方式和有关职责等等,条件已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张东升副主任说,对这个条例赞成,我认为很有必要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进行政策倾斜。
任俊年委员说,群众运用绿色邮政通道进行举报现在还不是很顺畅,较少,不排除有非法阻挠等情况,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但相关对应处罚没有,建议在第四十八条中增加对违反第三十二条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其他需审议的条例没有意见。
阿什老轨委员说,邮政条例已经是多次审议了,是比较成熟的法规,建议本次常委会议通过。
罗林书委员说,邮政条例已经过前期四审。法制委采纳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作了必要修改和相关问题的说明,条例比较成熟,表示赞同。
黄克艰委员说,《四川省邮政条例》这一稿很有特色,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服务力度,建议:第五十五条中少数民族地区除三州、四县外,可增加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乡、镇。
张法祥委员说,建议条例在立法指导和条文上还要作修改。条例对民族地区和偏远地区给予政策倾斜我是赞成的。但条例又涉及快递及社会从事邮递业服务的内容,我认为:信通天下是历史上发挥过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通信的快速发展,寄信已不是唯一也不是主要的通信手段。电话、网络已占居主要地位。何为邮政,邮政的地位是否还能称为政,值得思考,所以《邮政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值得思考。2、政府管理与企业服务是否分开。在条文中还没有体现。现代政府职能转变应强调政企分开,现在邮政服务是否与企业分开了值得思考?3、如果条例只是保障民族地区和落后地区的邮政服务,我认为条例还不够全面。
廖继康委员说,对民族地区的区分和界定应进一步明确,达州有三个土家族自治乡,广元有两个回族自治乡,除了三州、四县外应加上民族乡,应有同等待遇。建议:《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应加入边远地区的民族乡,同省内三个民族自治州和四个民族自治县享受同等支持和政策倾斜。
贾建民委员说,一点建议:第四十四条中,没有提及接收邮件的单位或个人关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等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建议对此内容加以具体规范,以防止薄弱环节的出现。
卢耸岗委员说,这个稿子上届人大当时已经讨论过,但是鉴于上位法要出台等了一下。这次修改突出了三个问题。1、关于国家资金倾斜的问题。邮政法里面有规定,由财政部直接对邮政总公司进行补贴,这次的修改符合有关法律。2、关于地方政府补贴的问题。在调研中发现只依靠中央补助还不够,还需要有关市、县政府给予补贴,这也符合邮政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3、关于部分乡镇没有设立邮政场所的问题。这在民族地区偏远地方是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些地方设立邮政场所从资金等各方面都比较困难。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确实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其他的一切办法将邮件送达。
李洪福委员说,这次修改较好的采纳了上次常委会讨论的审议意见。特别是第八条、第十七、十八条。这几条主要的内容就是要给少数民族地区普遍邮政服务给予补贴,特别是第十八条,赋予了省和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此给财政补贴的责任。建议把第十七、十八条写的更实在一些。民族地区基层政府财政是很困难的,建议应该像凉山州做的那样,省、市州把对偏远民族地区邮政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样写更利于落实,惠及民族地区群众。
邓 剑委员说,对本条例表示基本赞成,但对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应作完善。我认为,乡镇邮政服务场所的建设主体应该是邮政企业,为此,对该款第二行建议修改为:邮政企业应当积极建立健全乡镇邮政服务场所,乡镇邮政服务场所未建立前,要确保……。
杨胜芳委员说,1、邮政事业关系千家万户。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应主动积极服务,各级政府给予支持,使邮政普遍服务名副其实。2、整个条例管理多,服务少,建议在第四十二或四十三条中增加引导邮政经营者为广大集邮爱好者服务的条款和内容。
足 麦委员说,此条例已是五审,显示了省人大常委会审慎严谨的立法态度,充分考虑了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的实际和利益,国库财政上有所倾斜,省、市(州)、县财力予以补贴,作为民族地区干部,十分认同和感激,解决了民族地区邮政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非常好。此条例总体成熟,建议通过。
王福耀委员说,此条例几经调研,充分考虑了边远地区的利益,赞同通过。
陶生元委员说,《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已经五审了,条例比较成熟,赞成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为此,提两点建议:1、建议删去第三条第二行“并应当”三个字;2、建议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少数民族地区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理由是:不管是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还是其他地区的乡镇,只要没有设立邮政服务场所的乡镇,邮政企业都应为确保邮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并与乡镇……协议。
张瑞雪同志说,第八条规定的是政府的义务,对不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邮政普遍服务)的乡镇,探索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部分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很好的探索。建议:将签协议的主体作一个顺序上的调整,这样可操作性会增强,实际效果也会更好一些。第八条第二款建议改为:尚未设立乡镇邮政服务场所的少数民族地区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同邮政企业签订妥收、妥投邮件的协议,确保邮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王 建同志说,建议:1、第三条放在第四、五条之后,顺序上调整一下。2、第6条第二款删去。3、第十七、十八条也作相应调整,应先是省政府及相关单位,再是邮政部门,将第十七条与十八条对调。4、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七条关于“新建楼房未设置邮政信箱和收发(传达)室……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与第十三条第一句相矛盾,操作性很差,如何操作?
 
(编校:王国有 邓朝金 李治波   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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