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正案(草案)》
宋国文委员说,去年国务院制定的全民健身条例将每年8月8日定为“全民健身日”,我同意我省的条例将原来规定的6月10日全民健身日修改为8月8日。
阿什老轨委员说,赞同杨国安主任委员的说明,修改条例很有必要。建议要在深层上下功夫修改,修成一个良法。“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始终是我国体育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要实现“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目标,我们应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是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当前,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与有限的社会体育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还很突出,各级财政对于群众体育事业投入不足,尤其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体育工作更要注重以人为本,更要注重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进一步强化政府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责任,更多地为社会提供方便安全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对人民群众的健身活动进行科学规范指导,鼓励和推动群众身边体育组织的建立健全,让全休人民普遍享受到体育事业发展的成果。不断完善全民健身事业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要在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投入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探索符合地区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新途径。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吸引社会力量投身全民健身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开发群众体育资源、统筹协调发展、整体有序推进的良好局面。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把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进一步深入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要积极推动全民健身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全民健身法制化、科学化、生活化水平,推动《全民健身条例》的全面实施。
颜继禄委员说,五点建议:一是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鼓励学校……开放健身设施”修改为“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二是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其内容可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合并。三是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机关、企事业……有偿向社会开放”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体育健身设施,在不影响工作和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四是第二十四条“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修改为“原则上应当免费”;五是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合并后,修改为“需要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公园、旅游景点,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日常健身的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罗林书委员说,全民健身体例将全民健身日从6月8日改为8月8日,日期调整为与上位法一致,表示赞同。
李洪福委员说,赞同这个修改,与国务院制定的《全民健身体例》在全民健身日上保持一致。
刘建军委员说,全民健身非常需要推进。“条例”一定要突出体现公共体育设施的公益性和大众参与性。建议:第二十四条收费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化。我认为除游泳外,球类、跑跳、投掷、举重等很多项目均可免费。管理、清洁以及照明、动力、维修更换等一般成本可以从专项拨款。体育彩票收入、社会捐款、比赛和演出门票收入等来支出弥补,不会有大的缺口。另外要大力吸收体育院校学生以及社会自愿者作技术指导并替代部分现场管理人员功能,可以节约人员管理成本,减少收费。自愿者的工作可记入他的社会实践、实习工作量和业绩当中,以此更好地推动四川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开展。
卢耸岗委员说,一、建议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全民健身的问题。现在竞技体育投入和成绩都很大。但是全民健身仍然是个薄弱环节,这个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政府的投入应当成为主要的投入。二、关于《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里提出要对全民健身日修改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为了与全国保持一致,这个修改很及时,体现了与时俱进,我完全赞同这个修改。要通过这一活动切实达到增强全民体质,保护公民参加体育活动的合法权益。
黄克艰委员说,赞同《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正案)》
(编校:王国有 邓朝金 李治波 曹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