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
办法〉的变通规定》
杨志文副主任说,同意阿坝州人大罗塔副主任的意见,保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一句。这样写,更加体现保护草原的目的,即落实以人为本和生态建设。
罗林书委员说,民宗委作了详细的说明和必要的修改,赞同通过。
阿什老轨委员说,变通规定符合上位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议批准。
杨胜芳委员说,建议保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草原没有耕地,确实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
足 麦委员说,建议保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建议本次会议审议批准。
陶生元委员说,同意恢复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一句。
王福耀委员说,(1)建议保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生产资料”。(2)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跨区域采挖的”删掉后,缺少连贯性,未跨区开采不一定要达成协议,建议保留。
柏 凡委员说,上一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四川省的草原法实施办法,草原退化的最重要问题就是超载过牧的问题。因此,我省的草原法实施办法规定要以草定畜。但阿坝的变通规定将这条取消了,这该如何处理,要斟酌一下。
杨安民委员说,赞成此变通规定。阿坝大草原区域也确需采取多项措施加以保护。所以建议国家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基础设施、水源保护、畜牧生产上给予财力关照。保护草原、加强管理,非常重要,如何保护,用法规去规范它。建议保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这一句。
邓 剑委员说,牧区的草原如同农区的耕地一样,是牧民和农民不可缺少的基本生产资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这句话是一种定性、定位的话,对保障草原依法保护、开发、使用、管理等意义重大。我建议不应删去。
陈云川委员说,对变通规定中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一句应保留。
李洪福委员说,变通规定符合当地的实际,符合上位法,我对此表示赞成。
黄克艰委员说,建议增加一条:鼓励、支持使用先进科学技术,加强草原保护。
陈恩美委员说,阿坝州根据其草原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特点,与上位法的变动相适应,对地方法规作出细化规定,可操作性强,对阿坝草原保护是有利的。符合立法程序,赞成予以批准。
罗 塔同志说,制定变通规定十分必要。建议不要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这是地方结合实际和上位法经过深思熟虑提出来的,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如果一旦删去,对草原没有定性,不利于保护草原及牧民的利益。这句话对维护牧民的基本利益、维护藏区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有重要意义。
张大维同志说,(1)建议保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2)第八条第二款中“畜种改良”的提法非常好,建议在第二十条“草原防火”后面加上“和畜种改良”,以便前后呼应和更好地改良畜种,更好地推进草原三项制度,达到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真正达到草畜平衡、长期不反弹的目标,实现完整意义的草原保护和建设目标。
审议《凉山彝族自治州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足 麦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发展十分重要,同意批准此条例。
杨胜芳委员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重要,同意批准此条例。
李洪福委员说,此条例符合当地的实际,符合上位法,我对此表示赞成。
杨安民委员说,赞成这个条例。凉山少数民族确有很多值得保护的遗产,建议国家要加大支持力度、给予财力关照。
黄克艰委员说,目前,国家和省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凉山州通过立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认为是创新,势必有助于省和国家立法工作的开展。建议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有内设机构和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陈恩美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具民族特色,因而最适用以民族自治法规形式予以特殊保护。该自治法规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符合立法程序,赞成予以批准。
李清禾同志说,建议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小学素质教育和”等内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精华,也有糟粕,不宜于作为学校素质教育的内容。
(编校:王国有 邓朝金 李治波 曹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