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12期)

时间:2010-06-07 来源:四川人大网
  

审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一)

     
甘道明副主任说,我赞同该条例。湿地的作用比森林对生态的影响还重要,可以鼓励广大农民在保证粮食够吃的前提下多造森林和多造湿地。从法律上保护湿地十分必要,全省基层领导应增强湿地保护意识。
阿什老轨委员说,二审稿基本成熟。提点建议:增加一条解决湿地生态补水的长效机制和协调机制。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系统。目前部分地区干旱半干旱越来越严重,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湿地缺水严重,面积萎缩,生态恶化显著;湿地资源被过度利用,人为活动频繁;湿地缺水、土地沙化现象严重。如果不采取紧急抢救措施,湿地将继续恶化、萎缩,沙化面积将继续扩大。这些问题在我省干旱半干旱地区具有普遍性,许多湿地已经因缺水导致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或丧失,形势非常严峻。加上湿地周边地区工农业生产活动产生大量的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使湿地水质恶化,造成水质性缺水。从长远发展来看,解决湿地生态补水的长效机制和协调机制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当前需要解决区域水资源总量下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的水量分配问题,对于自然湿地生态系统的维护应当保障湿地生态水权,解决湿地保护的生态用水标准。在确定了生态用水指标后,需要解决由谁来支付水资源费和维持水系统常规运行的费用,如果这两个主要问题能够得以解决,干旱半干旱地区湿地保护生态用水机制则有望落实。对此,应尽快将湿地生态用水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的湿地保护、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之中,保障生态用水指标,保障补水经费,在湿地保护条例的法规中,明确自然湿地生态用水的地位。水利部门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地沟通生态用水的有关情况,协商研究解决生态用水的重大问题,建立起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共同保护好湿地生态系统。
邓 剑委员说,第二次审议稿较第一次提请的草案有较大的进步,得益于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各地的支持配合,采纳了各位委员集中反映的意见,也借鉴了外省的经验。第二次审议稿,一是体现了湿地保护中政府的主体、主导作用。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湿地保护负责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二是对湿地保护的措施可操作性增强,针对四川实际,对因缺水、过牧、开垦等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几类湿地保护措施,可以说具有四川特色。三是明确了投入和补偿机制,既体现在投入的资金保障,又体现在合法权益保障。
陈云川委员说,湿地保护包含人工湿地,因此湿地资源包括野生资源和人工资源,应将条例第三条中“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的“野生”两字去掉。
张书铭委员说,1、四川要进一步提高保护湿地重要性的认识。以西北为例:以前新疆克拉玛依沙尘暴很严重,但经过十几年后,情况大为改变。原因在于大规模植树和在城市引入河水。2、需要进一步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如:对在保护湿地工作中做得好的政府怎样奖励,对做不好的怎样处理。建议将政府保护湿地工作纳入业绩考核。
杨胜芳委员说,本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越来越好。同时,对取消“天然人工湿地”这几个字感到很高兴,非常赞成,这有利于人类的健康。
王福耀委员说,对于本条例我很赞同。省人大调研组到阿坝调研后,听取了我们的建议,这次二审稿中第六、十三、十四、十五条又采纳了大家的意见,写入了条款中。另外,投入和补偿问题写在了条款中,关键是如何落实?希望在实施办法中再具体点,要将老百姓生产、生活及补偿、补助资金来源等措施落到实处。
杨安民委员说,出台此条例十分必要。大自然中的湿地就是人体上的肺,对人类的生存十分重要,坚决支持出台这个《条例》。在湿地保护上,一是必须坚持“充分保护、适度利用”的指导思想,不能为眼前利益而乱开发。二是坚决支持“政府主导”,要强化对湿地资源的管理措施,引导当地百姓和游客爱护湿地、保护湿地。
陈华江委员说,出台条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湿地,十分有必要。第十九条第一段末打冒号“:”,但所列的四款都是罚款的规定。因此应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至本条末或单独作为一条列出。
罗林书委员说,该二审条例与一审相比,更加完善,采纳了会议的建议意见。我提两点建议:1、第四条既涉及湿地保护管理原则又涉及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议分开来写。湿地保护管理原则增加“总量平衡”或“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保护湿地的总量规模,遏制湿地减少势头,可以表述为“科学规划、总量平衡、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十分必要,关系保护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群众民生,应当单独列一条,要体现“谁利用、谁补偿”,未利用的应纳入政府预算予以补偿。2、文字表述上,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三款“生物多样性丰富”改为“生物物种丰富”;去掉第五款“典型或者”四字,将“意义”改为“作用”。
王 建同志说,(1)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便整个条例表述统一。(2)第十五条“政府”是哪一级政府不明确,应具体为“所在地政府”。(3)第十九条第一段 “有违法所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单独列出一条来表述。(4)第二十一条授权设置不妥,值得商榷。前文的条款已对相应的经济、行政、刑事处罚进行了授权,现在再对林业部门的下属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授权不妥。(5)第二十二条“对有关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谁来处分没有主语,建议明确。
刘章华同志说,政府对湿地保护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很好。我所在村,紧临水湖,幅员5.01平方公里,森林4000亩,湖面2000多亩,耕地1000多亩,人均耕地不足。湿地保护后,不能开发,不能办企业,不准新建房,补偿可以解决老百姓收入低的问题。建议:1、政府加大对生态好、湿地保护好的地区的财政补偿。明确补偿的额度,落到实处。2、政府加大对湿地周边村镇的新农村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
(编校:王国有    邓朝金    李治波    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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