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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纳入援助范畴
时间:2013-09-25 来源:四川日报

  法律援助条例首次大幅修改,提请审议
  本报讯 (王天雨 记者 熊润频)
  9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首次提请审议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是原有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大幅修改。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50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一章,修改25条,增加19条。
    在原条例基础上,修订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一方面,不仅涵盖几乎所有低收入群体,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在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人员等六类群体,还将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的相关弱势群体纳入援助事项。另一方面,将与民生相关的事项,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及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员纳入援助范围。此外,环境污染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公益侵权,因见义勇为、社会公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以及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等特殊情形,也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内。
    分组审议中,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中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表示肯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侯雄飞说,“条例内容对保障公平正义十分重要,又涉及弱势群体,立法征求公民的意见,范围可以再扩大一些。”
    从以前条例中的“免、减收费用”修订为如今的“无偿法律服务”,讨论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这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对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也起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