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行使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和规范工作评议,促进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该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工作评议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工作评议包括以下内容: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依法履行职能的情况;勤政廉政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市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评议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评议计划,报市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年度工作评议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评议方案,提交主任会议决定后具体组织实施。评议通知在评议前一个月书面送达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应先进行自查,并在评议前15日内将工作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工作评议调查组,根据评议内容和实际需要,也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评议调查组应当按照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根据被评议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意测评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评议调查时,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介绍情况、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资料。评议调查结束后,评议调查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被评议单位工作相关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评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通过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也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向社会公开。被评议单位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整改。一般应在3个月内整改完毕,至迟不超过6个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采取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组织参加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对下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改进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被评议单位继续整改,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再次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在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一的被评议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应在其整改完毕后再次进行评议。经再次测评,不满意仍超过三分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采取其他监督形式予以处理。评议中涉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