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共有18条。其中,有众多“亮点”: 1、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设。2、探索建立街道人大工作联络站,明确人员负责街道人大工作。3、把民主法制建设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纳入“一府两院“考核内容。4、把是否具有民主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5、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或实施监督的重大事项,应避免党政联合发文。6、政府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落实监督意见。7、在考察和年度考核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时,应听取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8、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后方可对外公布。9、人代会、常委会应保证必要的审议和酝酿时间。10、在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应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11、对代表两年以上不履行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可责令其辞去代表或委员职务。12、认真总结代表走访选民、持证视察、‘代表进社区、村社’、代表活动日等做法,规范和完善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高活动实效。13、严格(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程序,提高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14、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15、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应占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左右。16、专职组成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能在换届时连任,部分能任满两届。17、各级党委要认真研究解决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不够规范、名称职能不相统一、工作力量相对不足、人员编制较少等问题;要通过择优录用、竞争任用等办法,提高人大机关干部整体素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