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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备案审查拒绝“走过场”——泸州市人大常委会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式侧记
时间:
2014-11-13
来源: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
赵红
日前,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发的一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的红头文件,在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当中引起不小的震动。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人大这回“动真格”
时光溯流,今年6月上旬,该市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按惯例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泸州市建设用地复垦挂钩指标流转管理意见》备案报告。市人大农委收到文件后,立即进行了初审,通过审查,认为该《意见》还存在一些问题。
不久,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审查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围绕政府文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市政府在《意见》中提出的建设用地复垦挂钩指标流转的部份内容,与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条文‘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挂钩项目区’、‘挂钩指标重点用于试点县、市的工矿发展、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等规定不相符合”。
“我认为《意见》有利于推进扶贫开发进程,可试点运行,但要关注上级的政策变化,一旦上级政策调整,应按新政策执行,要确保《意见》的合法性。”
两周后,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备案报告的审查意见以泸人备审〔2014〕1号的红头文件正式进行了反馈。
“我在法制办工作这么多年了,看到市人大常委会以红头文件对备案报告提出审查意见,这还是头一回,看来人大是动了真格的。”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道。
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谢明焰表示,市人大在审查时严格依照国家政策和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定提出了有关的建议,并责成政府修改,是人大尽职履责的有力诠释。
整合资源“更靠谱”
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现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凡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收到规范性备案报告后,按照工作职能分送人大相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如有问题,要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法律人员以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二次审查,并将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进行第三次审查。
很快,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担任组长,将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有关负责同志纳入组成人员,明确由研究室一名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抓该项工作,并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力求改变过去人大备案审查相互“踢皮球”的局面。
据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吴跃林介绍,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上作了一些有益的改进和探索,特别是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上给予了保障,加大了人大机关内部资源的整合,避免了原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手捉襟见肘,有来无回,可能走过场的现象。
“从我们目前运行的情况来看,机关人员整活了,力量充实了,职能进一步明确,推诿扯皮的少了,通过三堂会审制度,提出的意见更有针对性,也更加全面客观。截止9月底,我们已经对政府报送的多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意见,效果也比较好。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十分重视人大的意见和建议,已经对有关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具体主抓这项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张永建讲道。
不再只做“马后炮”
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谈及,“过去人大审查规范性文件,都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均在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或者发布后进行审查,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通过工作程序,责成政府及时修改或者撤销。但真正碰硬较真的不多,监督效果也就大打了折扣。”
“今年,我参加了市人大召开的两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觉得人大的监督审查很有必要,对政府文件的出台也有刚性约束力,我对有关文件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来自该市一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说。
市政府法制办的一名负责人认为,以往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把关,基本上是由法制办来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人手紧缺,导致审查工作可能出现粗而不细的问题,致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可能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的或者脱离实际,一旦颁布施行,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人大敢于对规范性文件纠错纠偏,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震动很大,在以后政策的制定上,一定会更加符合实际,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今年9月,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牵头召开的全市法治泸州建设工作研讨会上,部份参会人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应当联合作一些积极的探索,将规范性文件的事后审查逐步向事前参与转变。市政府在政策出台前,可以先行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相关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提出意见建议,这对政府科学制订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全国各地第二批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即将结束,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坚持立行立改,认真践行群众路线,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表现,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刚性手段。各级人大常委会只有把好备案审查关,才能让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又符合当地实际,真正成为惠民、利民、便民的民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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