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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贯彻实施《监督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时间:2010-05-13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陈绪科 段昌林 黎 潇

  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在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贯彻实施该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并亟待解决。
  学习宣传不够深入  主要表现在部分人大工作者对《监督法》精神实质的把握、工作方法的钻研和具体实践的运用尚存差距;“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人员对《监督法》的内容不太了解;《监督法》的社会知晓度不够高。
  理解认识存在偏差

  一些地方、单位和人员认为贯彻执行《监督法》仅是人大的事,从而在思想上抵触、行动上规避。
  审议意见及其研究办理情况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在审议意见质量尚需要提高:或缺乏针对性、操作性,或欠严谨性、具体化,或超出承办部门职权而无法落实。 “一府两院”重视不够,重办文、轻办理,或不按时回文,审议意见落实效果大打折扣。人大“较真”不力,只要“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就审议意见作出报告即予以认可,对办理不力问题未予深究。
  监督手段运用“就软避硬”

  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常规性监督方式运用较多,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监督手段用得太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存在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报备资料格式及文体不统一、文件“制而不审”和“备而不查”等问题。
  程序违法现象较突出

  《监督法》要求“一府两院”在向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报送有关报告的时限规定,一些地方“一府两院”常常执行不到位,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审议质量。
  对此,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监督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人大信息及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着力增强社会各界知晓、熟悉、遵守《监督法》的意识。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  要对照相关规定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制定与实施办法相一致的制度规定。
  三是提高审议意见质量,督促审议意见落实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要认真审阅报告,并可结合报告搞调研,针对问题找办法。“一府两院”应就审议意见所做的报告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及相关问题,并严格按《监督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呈报。常委会要完善审议意见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审议意见落实。
  四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在继续运用好常规性监督方式的同时,还应着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方面的重大问题,使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等监督手段,将人大监督工作向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