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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破“三难” 推进监督法实施
时间:2011-01-04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陈绪科 刘德刚

  笔者感到,当前贯彻实施监督法普遍存在以下“三难”:
  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时间落实难。监督法创设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并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法之所以要强调这三个法定时间,其目的是要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增强审议的针对性。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因素,专项工作报告难以按期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就难以提前收看专项工作报告,这无疑影响了常委会审议的效果和质量。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府两院”提交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比较复杂,导致不能按规定要求送交  ;另一方面,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繁忙,材料送交很难做到每次都按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但由于多方原因,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到目前为止,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已经开展起来,但离监督法的立法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监督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不够严谨,工作不够规范,有随意性。再就是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有点力不从心,没有专门机构,没有专业人员,不能切实做到备案审查,往往是备案初查,而无法做到深查、细查。
  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难。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当家作主的权利。在现实中,市级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的渠道主要是人大的刊物、网站、公报和公告,主流媒体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向社会公布受到制约,效果不够理想。
  为贯彻实施好监督法,针对以上“三难”问题,笔者认为要重点在以下七方面下功夫  :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保证监督的正确性。要认真落实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向党委报告制度,常委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都要主动向本级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通过负责的工作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顺利进行。要把监督与支持紧密结合,人大既要依法实施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行使职权。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其是否违宪、违法,而不是对具体工作进行干预。人大监督的最终目标是通过监督,与“一府两院”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他们依法行政。
  深入学习切实实施,提高监督的实效性。通过深入学习监督法,明确和掌握做好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是贯彻实施好监督法的关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提前介入,认真准备,在听取和审议报告前组织力量,切实做好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工作,并将视察和专题调研的意见向“一府两院”反馈,要求“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有关工委对“一府两院”送交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要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为常委会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基础性工作。同时,对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要跟踪督查,督促其认真研究处理,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对监督法规定的有关时限、内容、方法和要求,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除不折不扣地执行外,还要完善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将监督法的规定具体化、制度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实现监督的科学性。实现科学监督是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实现监督目的重要价值取向。要把整个监督工作建立在足够的科学知识的支撑之上,使监督全过程始终处于理性状态之中,实现内行监督内行,达到监督选题的科学性、监督程序的科学性、意见建议的科学性,以及督办催办形式和方式的科学性,使科学发展观在监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得到充分体现,更有效、准确、及时地开展监督工作,切实体现出监督的理想效果。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体现监督的创新性。正确贯彻监督法需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首要突出重点,强化针对性,探索开展评议、公开征集议题、跟踪督办等工作,探索运用质询、询问等刚性手段,勇于创新和灵活采用恰当的监督形式,坚持监督的多样性等,使监督工作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发挥代表群众作用,落实监督的公开性。要建立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工作议题的意见的收集渠道,建立对代表、群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情况及时公开,接受检验,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
  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升监督的主动性。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常委会内设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贯彻落实好监督法的需要。要理顺信访管理体制,完善信访工作办法和交办监督程序  ;加强对信访件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