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一种主要形式。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把执法检查摆在人大工作突出位置。 执法检查的意义及特点 执法检查是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实效,对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到执法检查的特点:一是法定性。地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式,监督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这说明人大执法检查是依法开展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时代性。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促进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增强执法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针对性。执法检查的内容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联系,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相衔接。要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开展,促进全社会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要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意见,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备。四是程序性。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要制订年度计划,向社会作出公布,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专委会组织实施,邀请本级相关人大代表参加,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将审议意见交被检查机关研究处理,被检查机关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等,因此,执法检查具有法定的程序性和严格的可操作性。 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执法检查中,一些人对执法检查的性质认识片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主体模糊。首先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及其执法单位负责人和人大代表 “混编”组成。有的代表同时又是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使人大执法检查过于依赖执法部门,难以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违背了开展执法检查的本意。其次人大常委会与有关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检查,使检查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实际的检查主体,人大执法检查变成执法部门或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检查,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再次由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没有法定监督权,因此,其实施检查的合法性值得考虑,更不用说效果了。 二是对象错位。一方面作为检查者,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检查中往往忽视了对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查找,而习惯于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检查对象,将他们学法、用法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作检查内容,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本意。另一方面作为被检查者,一些执法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常借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之机,要求人大帮助协调解决其部门无力解决的经费、编制等问题,这样就使执法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变为帮助执法部门推动工作,而失去了对同级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 三是方法简单。有的年初既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法律条文,到时就开展检查;有的检查前,直接给检查对象打招呼,让其做好汇报材料和现场准备;有的在检查过程中,听从检查对象的安排,摆出什么就看什么,工作失去了主动性,检查失去了深入性,致使人大的执法检查形成了到部门多,深入调查少;按执法部门的安排多,随机抽样的少;说好话的多,指出问题的少;就事论事的多,深刻剖析原因少;有花架子、走过场之嫌。 四是专业受限。一些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够,法律法规专业水平不高,对法律法规要领掌握不深,检查中难于把握着眼点,出现外行检查内行的尴尬局面。 五是效果缺实。执法检查后形成的整改意见有的比较笼统空洞,有的比较散乱,形成重点不明确,归纳不精练;有的交办形式不规范,跟踪督办又乏力,以至不了了之,影响了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六是纠错不力。一是没有运用各种法定的监督手段对有关执法部门的失职行为进行追究 ;二是没有对有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等,形成了查纠措施不得力,惩戒手段不过硬,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检查的严肃性。 改进执法检查的对策 为了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实效,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应着力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把握检查重点。人大的执法检查不同于党委、政府的工作检查。人大的执法检查及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即按照法律设定的规范,检查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只有这样才符合人大监督的性质和目的。 二是明确检查主体。人大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有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只能为检查组提供情况、接受询问,而不应参加具体的检查活动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不宜充当执法检查的主体,而是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日常联系、收集、了解、调查和掌握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向常委会反映并提出有关执法检查的建议,为常委会执法检查当好参谋。 三是找准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具体问题,应交有关执法部门解决。人大执法检查组不能局限于纠正某些具体或个别问题,而应从这些问题中分析查找普遍原因,对许多类似问题从整体上、根本上找出解决的办法,并分析有关执法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施行应有的监督手段。 四是改进检查方式。一方面要加大学研力度。在执法检查前,人大常委会应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专题学习,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以便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要增强务实责任。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为此,执法检查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座谈会议、个别走访、临时抽查、实地考察等方式。特别要注意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察看相结合、事先安排与临时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尽可能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掌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真实情况。 五是确保检查实效。增强透明度,开好常委会会议,加强跟踪监督,建立责任制,建立测评制。人大常委会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质询、撤职和罢免等手段,依法追究责任,这样有利于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确保效果明显,群众满意,社会认可。 总之,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既是依法开展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又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因此,应当始终坚持“执法为公,检查为民”的理念,坚持依法开展,突出重点,提高审议质量,强化跟踪监督,严肃问责的制度,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