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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权责统一 联系群众大有作为
时间:
2014-03-26
来源: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
张登明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于人大代表亦如此。《代表法》第三条列举了代表享有的七项权利,为代表履职行权提供了确定性指引。第四条规定了代表必须履行的七项义务,其中第五款“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是对代表的强制性规范。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坚持权利和义务有机结合,用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一良好载体,定会在密切联系群众中走出新路来。
履职之基:提升素养一心为民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大代表来源于群众,理应回归群众。只有在思想上重视了,能力上提升了,行动上做到了,才能让代表“代表”好群众,让群众满意。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科学履职能力,是当好代表、为群众谋福利的首要前提。必须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地位和身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责任意识、“虚心向群众学习,甘当小学生”的受教意识;具备良好的义务知识,对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知识烂熟于胸,减少工作盲区和误区,避免走弯路,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行权之本:珍惜权利依法办事
对法律规定的出席会议、参加审议等权利,应当充分履行。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讲究原则,用好“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法定权力,客观公道的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涉及投票、表决等事项时,应站在群众的角度,从群众的立场出发,该赞成的赞成,该反对的反对,投出符合自我真心、庄严而神圣的一票。同时,立足本职岗位,借助人大代表的政治优势和群众优势,着力在化解群众难题、引导群众思想、带动群众发展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尽责之要:恪尽职守踏实肯干
“人大代表”不是虚名,而是一个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重大责任的崇高职务。应当积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带头遵守,并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不违法乱纪,不做负面典型。积极参加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完成好法律规定内容,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不缺斤少两。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性深入田间地头、楼栋院落,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出去走一走、看一看、聊一聊,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详细了解群众疾苦,善于发现普遍性和带有规律性的问题,以议案、建议等合法渠道充分表达民意诉求,争取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努力为人民服务。
当前,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开展,较之第一批而言,涉及群众数量更大,与群众联系更为直接紧密,群众期望更高。深化教育实践活动,还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积极引导广大人大代表积极树立高度履职积极性和自觉性,俯下身子贴近群众,迈开步子走进群众,甩开膀子造福群众,确保活动高质量推进,真正取得人民满意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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