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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基层人大工作“五大递进”要求
时间:
2014-03-27
来源:
泸州市纳溪区人大常委会
作者:
詹忠平 孙桂平
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是促进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按照十八大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我们将努力通过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不断协调和谐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将越来越丰富,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人大职能的发挥也必将被广大人民群众寄予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期盼。实践证明,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做好基层人大工作务必注重把握“五大递进”要求。
一、要有位,更要有为
基层人大主要是履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当前,不少人大干部对人大工作存在消极模糊的认识:一是从个人而言,部分干部感到进入人大机关,就是“政治仕途打句号,组织信任打问号,等着退休打括号”,别人说成“二线”,自己退到“三线”;二是从工作地位来讲,认为人大虽为国家权力机关,但在现实和实践中“名不符实”,不管人,不管钱,没有资源的分配处置权,不过是“清水衙门”而已。由于心中对人大认识的“无位”而致自身思想上的“无为”,思想上的“无为”表现出来就是行动上的“无力”,行动上的“无力”就导致人大工作的实效和职能作用发挥大打折扣。因此,要做好基层人大最主要的监督工作,人大工作者首先必须要使人大工作在心中“有位”,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正确认识和看待人大工作,不以权钱论岗位,不以岗位论英雄。人大工作与党委政府的工作相比较而言,只是职责分工和性质不同,但工作目标是一致的。政府工作处于前台,人大工作处于幕后;政府工作能立杆见影,人大工作的成效往往是潜移默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来显现,同时是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表现出来。所以人大干部要有幕后英雄的奉献精神,甘于寂寞,淡泊名利。
“有位才能为,有为才有位”。有“位”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有“为”是巩固“位”的必须和保证。作为基层人大工作者,要真正做人大人,干人大事,时刻以人民群众的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记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在工作中有所作为,就要努力实践“三为”。首先要思“为”,在其位、谋其政,工作有思路、有谋划、有目标;其次要敢“为”,就是工作起来理直气壮,不存畏惧之心,丢掉顾忌之感,坚持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大胆履职;最后是善“为”,就是要始终坚持“科学监督促发展”的原则,在工作中切实把握好人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通过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迈进,以工作实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人大工作权威、树起人大干部形象。
二、要监督,更要支持
监督权是基层人大工作最基本最核心的职能,也是基层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不监督没意思,监督多了什么意思?监督一点意思意思”。长期以来,部分人大工作者认为监督“一府两院”只是例行公事,就是“随便看看、听听、走走、干干”,不能“太较真儿”、太逗硬,这在工作中大大削弱了监督的实效。在实践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人大的同志心有顾虑,怕说多了引起误解,搞僵同“一府两院”的关系;二是“一府两院”一些同志摆不正态度,对人大监督认识不深,认为人大监督会影响和干扰“一府两院”工作的开展,对人大监督有抵触情绪,应付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难以取得应有的实效。人大工作者的监督积极性由此受到较大的影响,于是工作中做老好人,“多栽花,少栽刺,留着人情好办事”的现象较为普遍。
“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增强实效是监督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广大代表和群众的殷切期盼。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处于转型升级阶段,关系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仍时有发生。而依法治国法律体系初步建立,需要各级人大努力实践。在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人大行使好监督职权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基层人大必须增强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实效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这就要做好“要监督、更要支持”这篇文章。我国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融合式的监督,与西方国家对抗式的监督是有区别的。我们不唱对台戏、不相互掣肘,都是为实现“中国梦”、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富裕、法治公平、社会和谐而努力。监督是手段,支持是目的。人大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通过执法检查、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等方式查找问题和发现不足,最根本和更重要的是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及工作建议,纠正违法行为和工作失误,以此更好地改善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凝心聚力共同促进科学发展。而且,人大对“一府两院”合法的、正确的工作决定和举措更要大力支持,不纠缠、不挑剔、不找茬,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等措施,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然后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心同德共谋大事。同时人大还要尽可能利用职能优势为政府依法行政、两院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真正做到“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与“一府两院”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强大的工作正能量。
三、要务虚,更要务实
人大在履职过程中,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走访搜集、听取汇报、会议审议是最基本的工作方式,这些工作方式在一定层面上讲具有务虚的性质。当前,社会改革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经济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利弊伴生,迫切需要处理的大事多、新事多、急事多、难事多。这些问题和现象都需要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深层次的分析论证,通过对这些问题和现象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考、剖析和提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通过现象发现规律,分析病因找准症结,形成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才能更好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同时,人大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有监督和决定的职能,相对政府部门而言,繁杂具体的事务性工作较少,做好务虚工作既有优势也是职能需要。
当然,务虚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和形式,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务实,务实是务虚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具体说来,就是要做到“三务实”:一要务“历史之实”。要把人大工作与历史时代发展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和地方党委中心工作来定位人大工作,坚持“历史的人干历史的事”,使人大工作不超前历史、也不滞后于历史,使人大工作紧跟时代发展潮流、体现时代特征。二要“务发展之实”。要把人大工作中心、重心工作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本地最突出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来确定工作内容,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三要“务民生之实”。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来确定人大的工作议题,始终关注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时刻注意解决大多数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始终把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掌权为民,监督为民,决定为民”。
四、要民主,更要法治
“集体有权,个人无权”是人大的履职原则。人大是民主的殿堂,因为人大的民主氛围最浓,工作也主要以民主形式来体现的。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30多年来,民主法治建设正在经历从“人治”到“法治”的逐步转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做好基层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和发扬民主。一要坚持好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人大与其它国家机关相比,工作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政府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而人大是集体负责制,个人无权,集体有权,所以工作中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无论是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等均是如此,一人一票,完全平等。其次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度,调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推进本区域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坚持和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充分发挥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优势,不断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确保人民群众广泛享有民主选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和自由,使人大工作充分体现民主,充分表达民意。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邓小平曾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基层人大更应结合基层实际,顺应历史潮流、紧跟时代步伐,把工作过程中关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式形成的好方法、好经验以制度的形式进行确定,使法律精神具体化,使人大工作的履职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同时“一府两院”在行政、司法工作中探索和积累下来的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工作规范、管理机制等经验成果和工作实践通过整理、总结,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在本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使工作成果系统化、理论化、法制化,从而不断推进本区域的民主法治建设。
五、要依法,更要创新
人大工作程序性、法律性极强,特别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通过会议的形式来履职行权,程序固定,一板一眼,来不得半点“变味”和“走样”,这是人大工作性质决定的。因为人大一般是议大事、定大事,人大决议决定在本区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准法律性质,所以无论是审议或是作出决议决定,必须严肃谨慎,广泛征求意见,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愿,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减少缺陷和失误。如果我们简化办事程序,省略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就可能省去了“小麻烦”,而导致出现“大麻烦”,程序违法可能直接影响到人大决定、决议的法律效力,进而影响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人大的遵规守距、讲法律讲程序并不意味所有人大工作都是要求墨守成规、毫无新意。我们既要做好依法依规的“规定动作”,更要做好可以创新的“自选动作”。人大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只有不断改善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努力适应新形势发展对人大工作的需要,才能使人大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
当然人大工作的创新首先要坚持依法创新的原则,否则就是违法而不是创新。人大创新的重点在人大工作观念的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人大工作制度的创新。通过创新解决好监督手段在实践中怎么高效使用的问题,解决原则问题在工作中具体化、制度化的问题,解决公民如何更好地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问题,解决人大工作如何更好体现民主问题等。通过创新人大工作,使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使人大职能发挥更好充分,使人大权威得到更好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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