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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支持政府“总控”债务风险很有必要
时间:
2014-03-27
来源:
四川人大网
作者:
翟峰
结合近期《人民日报》公布的“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地方债务增长较快”的这个事实,笔者建议,我国乡镇人大和县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更多地支持本级政府通过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加大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力度。因为,据近期《人民日报》公布的消息,国家审计署2013年8月以来通过对我国五级政府的政府性债务的全面审计,得出了我国五级政府2007年以来最终形成的逾20万亿元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而其总负债率还低于国际控制标准的这个结论。
据此,我国乡镇人大和县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性债务的依法监督工作,是否有必要依据“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这一事实,力争把本级政府性的债务风险,从“总体可控”切实转变到“总体能控”上来?
笔者认为,该问题值得在深入探析的基础上提出有一定针对性的建议。
然而,笔者前面已建议,在乡镇人大和县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性债务依法监督的形式上,有必要把支持政府“总控”债务风险寓于对其的监督之中。
而笔者提出该建议的理由是:
其一、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监督”,其实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跳出“为监督而监督”的俗套,就是为了更好地突出监督重点,整合监督力量,加大监督力度,谋求监督实效。
其二、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监督”,其实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推动政府执行力的进一步提升而实施的有效监督举措。因此,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中同样始终坚持既要监督,又要支持的原则,在鼓励其进一步加大审计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等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其通过把政府性负债纳入问责范围并作为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等,并以此形成了事前通报、适时监督、推进工作的协调配合格局,这样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就能增进人大与政府彼此间的信任和理解,就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性债务的依法监督,收到切实之效。
故此,笔者提出的具体建议即是:我国乡镇人大和县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针对国家审计机关已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健全完善的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规模控制、举借审批、统计管理等制度”,“把政府负债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及“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完善地方税体系”和“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防范债务风险”等方面的建议,即在对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工作中,有必要突出支持政府进一步建立健全举债融资机制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支持政府通过进一步加大审计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等问题,支持政府通过把政府性负债纳入问责范围并作为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等重点,从而真正把支持政府“总控”债务风险寓于对其的监督之中,以此切实收到力争把本级政府性的债务风险,从“总体可控”转变到“总体能控”上来的依法监督之实效。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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