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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群众应解决好五个问题
时间:
2014-08-04
来源: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
黎潇
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如火荼地全面深入开展。密切联系群众既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实现我党宗旨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有效地联系群众?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明晰群众概念,解决联系群众对象模糊的问题。什么是群众?人们普遍认为,群众即人民群众,这是一个与敌人相对应的概念,即:只要不是敌人的中国公民都是群众。但是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又不能很好地走出这些认识困境:在扶贫帮困中,似乎贫困者才是群众,而富裕者不是群众;在单位内部,似乎一般工作人员才是群众,而领导干部不是群众;在谈到政治觉悟时,似乎觉悟低的才是群众,而觉悟高的就不是群众。笔者认为,群众既是一个复合概念又是一个相对概念。首先,只要没被判处刑罚的中国公民都应当是群众,这便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它表明了群众的对象宽广、内涵丰富、数量众多。其次,群众在很多场合又具有相对性,如:领导干部是群众却又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对下级而言领导干部因其应具有示范、引领与标竿作用而不能视为一般群众,但下级领导干部在其上级面前应当是天然的群众;在某项具体工作中,直接相关的工作对象是群众,不直接相关的人在该项工作中可以暂不视为群众,但在另一具体工作中可能是直接的群众。为便于工作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面对的群众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其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这样就可以化繁为简,比较容易走出“群众离我们很远”、“群众只在最基层”等认识困境,以及“只有穷人才是群众”、“只有觉悟低的才是群众”等认识误区。因此,群众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群众就是每一个需要我们提供公共服务的人,群众就是我们的工作对象、服务对象与管理对象。
二是立足本职工作,解决联系群众无从下手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我们在联系群众中工作方式比较单一,有时片面理解为联系群众就是为困难群众办点实事、做点好事。的确,做这些事是在联系群众,但联系群众绝不仅仅局限于此,而应有更大的内涵与外延。作为国家机关,其具备什么职责,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宪法和相关组织法或行政法都予以了明确规定,凡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才能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不能做。联系服务群众,必须立足于本单位、本岗位的职能职责,恪尽职守,依法办事,为自己的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工作对象服好务,例如,国土部门守住了耕地红线、环保部门护好了绿水青山、食品药口监管部门保障了“舌尖上的安全”,便是最大的联系群众。否则,脱离自己的本职工作,即使做了许多好人好事,也是“荒了自己的责任田、种了别人的自留地”,也只能被认为是在越位、缺位,这种脱离本职工作的联系群众不是真正有价值、有意义和大众所期盼的联系群众。
三是实行层层带动,解决联系群众消极被动的问题。古往今来的事实反复证明,“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凡事只要领导带头,便可政令畅通、事半功倍。在联系群众上也概莫能外。试想,一个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政令,肯定不会得到良好的执行。在联系群众上,的确需要做到各层级规范一致地执行,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和身体力行。“一步实际行动比一打纲领重要”,这同样适用于在群众路线上发号施令的各级领导干部。因此,只要领导干部带头做到了联系群众,普通党员干部才不会等待观望、口出微词、心存芥蒂,党的群众路线才会充满无限生机与活力。
四是提升综合素质,解决联系群众有心无力的问题。联系群众,仅有热情和感情还远远不够。有心更须有力,否则便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能力不足,往往会好心办坏事、好心办错事,或者在工作中留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烂尾工程等败笔,为千夫所指、万民所唾。提升能力即提升综合素质,需虚怀若谷,需加强学习,需实践锻炼,需深入思考,需眼光六路、耳听八方,需日积月累、厚积薄发,需从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努力。唯此,才能找准联系群众、执政为民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出实绩、见成效。
五是坚持法治思维,解决联系群众绩效不好的问题。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践行群众路线之所以效果不好,很大程度上是因工作失职、渎职却没被依法追究责任所致。建立法治社会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在践行群众路线上更需要秉持法治理念、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当下,相对立法而言,我们更缺乏的是法律的严格执行。对于各类失职渎职、漠视民生民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如果敢于严肃而公平地追究所有当事人的法纪责任,恐怕比单纯的政治说教效果更好。这样,联系群众效果不好的顽疾便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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