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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张东升在《法制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时间:2014-09-22 来源:法制日报
 2014年9月22日,《法制日报》2版头条,发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东升署名文章,今日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张东升 
 
推动地方立法与时俱进 夯实治蜀兴川法治基础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川作为西部内陆省份,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任务十分繁重。中共四川省委高瞻远瞩,针对我省改革和转型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挑战,出台了《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当前,治蜀兴川厉行法治已经成为全省上下的普遍共识,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正在成为全省人民共同参与的生动实践。
  立法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四川建设的重要保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设立30多年来,始终把地方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截至今年7月,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61件、废止63件,批准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48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涉及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对于促进四川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30多年的立法实践,使我们深切体会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把保障和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根本任务,把四川基本省情和实际需要作为根本依据,把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根本途径。这些重要经验,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并不断丰富和深化。
  实践在发展、改革在深入。当前,四川改革和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这就要求我们结合已有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思索如何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地方实践的高度,递进观念、攀升境界,实现立法“升级”,为引领和保障改革发展、促进法治四川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支持。
 
突出立法地位,以立法引领改革推动发展
 
  地方性法规是重要的制度资源。建设法治四川,客观上要求把立法手段用活用好,把立法资源用足用够,通过立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凝聚社会共识,引领改革发展。为确保我省在2020年前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法治建设长效机制,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省委依法治省的决策部署,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
  欲有善治,必有良法。国内外的法治实践充分证明,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既能确保改革决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又能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拥护,为改革决策提供极大的民意基础和动力支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格局中去谋划,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以完善五年立法规(2013-2017)为切入点,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将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规划,确立了7大类92项立法任务。
  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从“先破后立”到“先立后破”,立法与改革同频共振。在改革开放初期,改革者“先破后立”,勇于突破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或政策框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从今年3月开始,我们按照“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安排部署对我省2013年底以前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全面查找、梳理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待清理结束,省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法定程序对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法规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
 
完善立法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以往部门主导立法,往往突出行政管理,带有浓厚的部门色彩。《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进入立法程序后,审议中对触电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历经六次审议,均未提交常委会表决,最终搁置审议成为废案,浪费了大量立法资源,教训很深刻。近年来,我们着力加强立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立项机制、起草机制、调研论证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和审议机制,进一步规范立法流程,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搞好立法统筹,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是全国首部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人大主导立法的典型。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起草,并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多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街道社区、乡镇村组开展调研,面对面倾听群众呼声,把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很好地结合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意志。常委会还开通热线电话,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四川日报网论坛两日内相关热帖点击率超过10万次,收到意见和建议数百条。网友评价是“创新型立法的一大进步”。条例草案数易其稿,将单向的“行政管理”演变为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治理”,最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成为一部社会公约,得到全社会的自觉遵守。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盯重大改革事项、优势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和依法治省,聚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重点领域,开展立法工作。如制定出台全国第一部有关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首次将政务服务纳入法治轨道。该条例通过“两集中、两到位”促进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社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初步解决了行政审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
 
转变立法观念,积极努力推进科学立法
 
  “内脑”加“外脑”,充分发挥专家智囊作用。专家学者立场、利益和观点相对超脱,能够较为客观公正地对待立法中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在人大主导立法的基础上,重视“内脑”决策与“外脑”谋事相结合,积极筹划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立法评估协作基地,并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工作机构将充分发挥好咨询专家库和评估协作基地的作用,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服好务。
  我们坚持开门立法,问计于民,进村开展专题调研、入户收集居民建议、开会听取各方意见、上网架设民意平台……凡此总总,进一步增加和拓宽了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渠道。在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过程中,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工作机构先后组织召开三十多次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利益攸关方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面向全社会收集意见建议600余条,在凝聚各界智慧的基础上,最大化地平衡各方利益和诉求,形成“最大公约数”。高度重视在立法中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邀请代表参与起草和审议等多种形式,听取代表的立法意见、建议。修订《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就是由四川宜宾代表团在人代会上提出立法议案后,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计划,进入人大自主立法程序。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注重立法精细化。通过加强调研,引入前评估、后评价机制等方式,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立法重点难点,细化科学应对之策,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村镇供水覆盖四川90%以上的区域,涉及7000万人口。在制定《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最现实的民生问题,深入基层村镇水厂调研,在缺乏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就供水工程规划、建设、权属、管理、维护等焦点,在规范工程规划建设、水源及供水设施保护、水质安全、水价核定等方面细化规定,增加约束力和规范性。我们近年来还先后开展了“电力立法预评估”和“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等工作,通过广泛的调研和定量论证分析,对相关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敢于担当,积极有为推进改革攻坚”。人大立法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敢于担当”也是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我们要增强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政治自觉,始终把人大立法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强化职责担当、能力担当,把立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大局作为第一要务,把立法服务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工作导向,把立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作为重要责任,认真梳理,为下一步立法工作计划和安排找准结合点和突破口,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