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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私人住宅归谁

时间:2006-08-23来源:人民权力报
  

  与许多社会热点问题密切相关的物权法草案本周将五审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70年后私人住宅归谁所有、拾金不昧是否应获报酬……与许多社会热点问题密切相关的物权法草案,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

  16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于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审议物权法草案纳入了议程草案。

  作为中国民法草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于2002年及其后的几年间,先后经过了二审、三审和四审。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等方式提出11543件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于与民众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城市居民能否到农村买房、防范国有与集体资产流失、不动产统一登记、明确集体所有制的财产范围等。

  负责意见收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这些意见涉及各方面的不同利益,是改革过程中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物权法草案已吸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许多意见,许多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被进一步明确。

  针对物权法草案何时通过的问题,有关专家表示,像物权法这样的重要法律,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新华)

  70年住房使用权待解释

  一般人拥有的住房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但在70年的期限后,对于一些住宅来说很可能还在使用。对于此类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草案中提到的建设用地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建设用地包括工矿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城乡住宅用地等,备受关注的住宅用地,只是其中的一项。因此,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在意见稿中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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