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62件):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草案、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护士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公路保护条例、抗旱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无线电管制规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基础测绘条例、电信法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外汇管理条例、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统计法修订草案、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监狱法实施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法草案、兵役法修订草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二、需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17件):社会救助法、慈善法、考试法、图书馆法、电影法、药品管理法(修订)、基本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住房保障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企业工资条例、职业技能培训条例、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出版管理条例(修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修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城镇地下管线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设备监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信息安全条例、能源法、煤炭法(修订)、矿产资源法(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水土保持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节约用水条例、限制过度包装条例、太湖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土地复垦规定(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排污许可证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矿山环境保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建筑法(修订)、标准化法(修订)、国民经济动员法、西部开发促进法、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商标法(修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出口退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评估行业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政监察法(修订)、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修订)、特许律师执业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口岸管理条例、机关事务条例、拘留所条例、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预备役军官法(修订)、人民武装警察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出入境管理法、国防动员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条例、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政府参事条例。(研究室综合处摘自国办发[2008]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