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正式施行,将给百姓生活带来深远影响,并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取消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和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8元和0.7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该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轻微交通违法纠正警告后放行
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工作规范》增加了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细化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工作规范》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停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执业资格、工程建设、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
修订后的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三个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也同步施行。
14项保险政府信息
将主动对外公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保险政府信息,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保监会日前签署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保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行政处罚结果、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要人事任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标准以及实施情况、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等14项具体内容将主动对外公开。
购买2年以上的
普通住房交易免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