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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医药发展问诊把脉——《四川省中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侧记

时间:2009-10-12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顾静
  

  “中医中药是中华文明的巨大宝库,博大精深,要像保护地方戏一样保护我们的中医药,在法律的范围内给予它们更加宽松的环境,扶持和加快其发展。”9月23日,《四川省中医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表示:“四川是中医大省,也是中药原材料大省,要以此次修订为契机,探索一条四川模式,把四川建成中医药强省。”
  《修订草案》建议将《四川省中医条例》名称改为《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同时在大部分框架结构和具体的条款内容重新制定,可谓是从内到外的一次修订。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予以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此次修订非常及时和必要。
  中医治未病有漫长的历史渊源和一定的理论支撑,国家支持和鼓励中医治未病,我省一些地区正作为试点开展工作。《修订草案》第20条对治未病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治未病的法律地位。一旦通过,将是中医“治未病”首次写入地方立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中医药在预防、治疗慢性病疾病方面很有成效,应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鼓励。
  《修订草案》在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的基础上,对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限制给予适当放宽。《修订草案》第32条规定,“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发、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没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中药制剂。中药制剂可以在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可以在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城市社区、农村卫生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举例谈到,在“5·12”汶川特大地震救灾期间,为防止大灾之后出现大疫,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配制处方,按照固定处方熬制中药“大锅汤”,共为灾区172万灾民、10万余名抢险官兵提供了中药预防服务。为了把这种好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修订草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中医药服务明确写入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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